千萬別和子公司簽合同(成立新公司和子公司哪個好)
律師是打官司的。這是到目前為止,社會公眾對律師的普遍認識。但其實,律師的工作歸結起來是三大塊,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濟。然而對企業而言,法律風險防范的最佳時機是事前預警,而不是“事后滅火”, 一旦風險形成,再去處理就難上加難了。
大家可能都聽說過扁鵲和魏文王的故事。扁鵲的三兄弟醫術都很高明,魏文王就問他,你們三兄弟醫術誰最高明?扁鵲的回答說,大哥最厲害,二哥次之,我是最差的。魏文王說,為什么我們只知道你呢?扁鵲答,大哥是治病于未發,所以只有我們家人知道——這個就是我們說的事前預防;二哥是治病于初起,所以只是聞名鄉里——這也就是我們說的事中控制;我是病入膏肓的時候介入,所以大家都知道我——扁鵲的工作就是事后救濟。所以,對于法律風險管理工作而言,事后救濟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預防。
案例:貿易糾紛案
一家在美國70多年的老品牌公司,利用其荷蘭的子公司和中國公司簽約。期間,荷蘭子公司以其在北美市場受挫為由開始拖欠中國公司貨款。另外,美國的母公司巧設名目,將費用和支出轉移到子公司,并且在內部交易價格上做手腳,造成子公司在賬面上一直虧損的現象,而實際的利潤都流向母公司。母公司經營狀況不佳的時候迅速關掉了子公司,讓子公司申請破產保護,免除其債務責任。此時中國公司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雖然生意是和美國的母公司談的,但是簽合同,下訂單的都是不起眼的貿易子公司,要想追究母公司責任,拿回貨款,困難重重。
母公司是指擁有其他公司一定數額的股份或根據協議,能夠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財務、業務等事項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參與子公司業務經營。
根據公司在控制與被控制關系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以劃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實際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們都具有法人資格。
從律師角度來看:
1. 銷售合同最關鍵的法律風險就是付款。作為銷售方完全可以在事前根據交易實際情況采取多種方式來控制對方不付款的法律風險,如簽署信用證、保留貨物所有權、擔保、保證等等,在合同中做出相應規定,將法律風險防范于未然。
信用證:國際貿易中較為常用,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實際上就是兩家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
保留貨物所有權:在移轉財產所有權的商品交易中,約定財產所有人移轉標的物的占有于對方當事人,但仍保留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價款,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
擔保:常用于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
保證:保證常用于借貸、買賣中。保證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關于母公司、子公司問題:
第一,做好盡職調查,甚至查看其訴訟記錄,看看其管理層是不是一貫的耍無賴;子母公司財務上是否有混同等。
第二,要求母公司對子公司做債務擔保;
第三,要隨時了解并要求對方提交其財務資料及其和銀行的債務狀況;
第四,就要平時細心保存中美雙方,尤其是和美國母公司的交流記錄,如郵件,會議記錄,電話錄音等,甚至引導對方承認是母公司和中方直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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