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在不斷變化,法律也得與時俱進。

不然拿以前的法律來約束現在的行為,就會鬧出康美藥業造假300億元,卻只被頂格處罰60萬元的笑話。

新版《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來了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將舊版《規定》中的: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修改為: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并且附上解釋說明: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23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這個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也就是金融行業俗稱“老婆肉”的LPR,之前房貸就已經開始實行按照LPR浮動的新機制。

2023年7月20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最新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根據該利率的4倍計算,當前我國的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這一新的合法利率上限,比之前舊版24%的司法保護利率和36%的合法利率,分別大幅降低了8.6%和20.6%,對于保護借款人的權益大為有利。

為什么這么說呢?

因為現在借款10000元,出借人每年最多只能收取1540元的利息,而以前最多可以收取3600元的利息,整整省了不止一倍。

降低利率乃是大勢所趨

一般來說,利率的浮動是受宏觀經濟和國家貨幣政策影響的,在經濟過熱的情況下,利率水平總會向上浮動,而在經濟不景氣的時候,利率水平往往會向下浮動。

不過縱觀各國的經濟發展歷史,隨著社會經濟越來越發達,國家法律越來越規范,利率總是呈現出一種不斷下滑的趨勢。

舉例來說,目前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家的房貸利率大多在2%到3%之間,而中國目前的房貸利率大多在4%到7%之間,許多人會因此吐槽中國的銀行太黑心了。

實際上這并不是因為中國的銀行黑心,這個較高的利率水平,其實是由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

如果你去翻查歷史數據就會發現,以前中國的房貸利率水平要比現在高得多了,在90年代的時候,房貸年利率在10%以上是常態,1996年的時候甚至高達15%,是現在的3倍多。

同時如果你去查閱各國的房貸利率,也可以發現許多發展中國家的利率水平遠遠高于中國,而且越落后的國家,貸款利率水平往往越高。

利率高低是由什么決定的?

其實從本質上來講,利率水平的高低,主要取決于四方面的因素,它們分別是央行基準利率、通貨膨脹率、投資收益率和壞賬率水平。

央行基準利率可以看做是國家給出的指導價,商業銀行的利率得在規定的范圍內。另外商業銀行經常要從央行借錢,央行收他們的利息多,他們放貸的時候自然要多收點利息。

通貨膨脹率就是物價上漲的速度,也可以看做貨幣貶值的速度。如果通貨膨脹水平較高,你借錢給別人,自然要多收點利息,不然等于自己虧本倒貼。

投資收益率則是投資能獲得的收益水平,因為很多人借錢是拿去投資的,比如做生意或者炒股票,如果經濟很景氣,做生意很容易賺到錢、炒股票也很容易賺到錢的時候,那么你借錢給別人自然得多收點利息了,不然還不如自己拿著這筆錢去做生意或炒股。

壞賬率則是指被賴掉收不回來的錢的比例。假如你借錢給10個人,每個人分別出借10000元,如果里面有一個跑路,那么你要想自己不虧錢,就得把這10000元的損失平攤給其它9個人,也就是每個人多收1112塊錢的利息。如果有兩個人跑路,你就得跟其它8個人每個人多收2500塊錢的利息。

發達國家和法律較為健全的國家,之所以利率水平比較低,主要是因為社會比較穩定了,物價水平不會上漲太快,另外社會上賺快錢的機會也比較少了。同時就是賴賬、跑路的人比較少了,所以利率水平才能相對較低。

降低利率水平對于社會有什么好處?

古今中外,放高利貸都是為人所不齒的事情,因為對社會弊大于利。

馬克思主義理論中,把放高利貸的人稱為食利階層,將他們視為是社會的寄生蟲。

蘇俄早期的理論家布哈林專門寫過一本《食利者政治經濟學》的書,對食利階層進行了馬克思主義立場的批判,他認為食利者脫離生產,是資產階級中最遠離無產階級的階層。

不過從現實的角度出發,在市場經濟當中,借貸行為的存在是有必要和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的,因為他們可以滿足社會上的融資需求,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經濟的發展。

但是這種貸款行為必須是被控制和規范在一定水平內的,利率不能過高,否則反而會加劇社會的兩極分化和阻礙經濟的發展。

舉例來說,如果社會貸款利率在10%左右,創業者需要錢可以借錢去創業,賺到錢之后還上貸款,雙方互利共贏。

但若是貸款利率高達50%,創業者即便做生意賺錢了,也很難償還高昂的利息,那么大家都不去創業了,全部去放高利貸得了。

當然了,如果貸款利率水平過低,也是不利于社會融資和經濟發展的,因為假如利率只有1%,還跑不贏通貨膨脹,那么大家有錢都拿去花掉,沒人愿意提供貸款了,創業者也借不到錢去創業了。

這幾年由于實體經濟不如之前景氣,國內出現許多企業和個人從事放貸的行為,其中不乏許多高利貸、套路貸,造成了許多家破人亡的慘劇。

有些時候,由于放貸者利用借款人急需資金的心理,讓他們簽訂了利率很高的借貸協議。事后法院裁決時,即便是想要保護借款人的權益,也往往得判定他們償還36%的利息。

而此次最高法院順應時代的變化,推出了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不僅有利于推動社會貸款利率水平的下降,同時也更有利于保護借款人的權益,應該說是一件具有很大積極意義的事情。

畢竟社會的利率水平在不斷下降,而合法的利率水平卻依舊維持原樣,某種程度上而言就是偏袒了出借人一方,而不利于借款人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