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發生了工傷事故,工傷期間受傷工人往往承受生理上的疼痛,常常把精力放在了治療和尋醫問藥上,錯過了申請工傷鑒定的最佳時間,導致權利喪失。那么工傷鑒定有什么時間限制?這其中涉及到哪些步驟呢?怎樣才不會吃虧?本期內容,我將為大家介紹相關知識。

一、工傷鑒定的前提是先要有工傷認定。

因工受傷想要得到工傷待遇或賠償第一步要申請工傷認定,確定所受傷害是否屬于工傷的定性。只有勞動行政部門定性為工傷,在病情穩定、停工留薪期滿后才可以進行工傷鑒定,按照監督結論的的標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進行賠償。

二、工傷認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傷認定的申請書。

2、與所在公司勞動合同或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4、工傷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員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說明。

三、工傷認定的程序與期限

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遇到特殊情況,經申報同意的,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所在公司如果不為勞動者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工傷員工或親屬必須在診斷的一年內,向所在公司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未提出申請超過一年,則相當于放棄該權利。

如果如果傷害結果沒有立即發生,它實際上是發生了一段時間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是以工傷事故傷害結果實際發生的時間為起算標準。

四、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需要的材料

1、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2、醫院的工傷診斷、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治療情況等資料復印件;

五、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間

對于鑒定具體時間并沒有明確的法律限定,要根據具體的傷情,治療終結的時間來確定。

司法實踐當中,常見的有三種方式:1.工傷認定是在醫療終結前作出的,在醫療終結后提出申請。2.工傷認定是醫療終結后作出的,在作出工傷認定后提出申請。3.申請舊傷復發鑒定的,在病情發生后治療終結前提出。

鑒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出鑒定結論,如情況復雜可延長30日。當事人不服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如果一年后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通過本期詳細介紹,相信大家對工傷鑒定有了一定了解。在進行工傷鑒定時一定要注意時間限制,否則就會給自己帶來大麻煩,最后很可能因為自己的原因不能進行工傷傷殘鑒定就吃大虧了,得不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