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 身份證: .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 身份證: .

甲、 乙雙方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 小區 號樓 單元 室。

第二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租賃———-房。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計 個月。

第四條 租金及付款方式:

1、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數字: 元整),此租金為甲方凈得;乙方租住期間的水電費,燃氣費,物業管理費等均由乙方承擔;

2、甲、乙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由乙方支付甲方 (大寫數字)元作為押金;

3、乙方按 (填寫:一次全付、年、季、月)支付租金給甲方,每次提前十天交下次房租;

4、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包括押金)后,應開具收據給乙方。

第五條 交付房屋。

(一)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二)當前的水、電等表狀況:

(1)水表現為: 度;(2)電表現為: 度;(3)煤氣表現為: 度。

第六條 維修養護責任。

正常的房屋及設備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日常的房屋及設備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乙方對房屋進行改造時須經過甲方的同意。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并責任賠償損失。

租賃期間,防火安全,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第七條 乙方履約事項:
1、乙方按時清付所使用的水電氣、有線、物業等相關費用,否則造成停水、停電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2、乙方在租賃期間,有保管房屋和設備的義務,要保持室內整潔,嚴防火災,謹防盜竊,若因乙方人為因素,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失,乙方承擔一切后果并賠償經濟損失;

3、乙方要按時交納房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房租,期滿及時交回房屋;

4、乙方保證不轉租、轉讓及抵押房屋,不進行違法活動,不得給周圍居民造成惡劣影響,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物業的管理制度,如乙方造成甲方房屋和鄰居利益受損,甲方可以提前解約,除不返還預付的房租和押金外,還可進一步向乙方索賠和采取其它法律措施,合同自然終止作廢。

第八條 甲方保證事項:

1、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無產權、債權、債務等糾紛;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2、乙方入住期間,甲方不得擅自進入室內,也不得在合同期內以任何理由改變租金,如果因為上述原因而造成乙方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3、乙方在租賃期內,甲方如要解約,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否則須向乙方交納兩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第九條 租賃期滿。

1、租賃期滿,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甲方則優先同意繼續租賃;

2、租賃期滿,如甲方未明確表示不續租的,則視為同意乙方繼續承租;

3、租賃期限內,如乙方明確表示不租的,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甲方應退還乙方預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4、租賃期滿,甲方對協議書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進行驗收,如無損壞,乙方也無其他違約行為,甲方應退還押金,否則甲方有權酌情扣除押金,并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權利。

第十條 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須向對方交納兩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第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備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 乙方(簽章):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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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