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08條是什么(合同法第108條規定)
【案情】吳某與張某系朋友關系。張某向吳某借款10萬元,借期一年。到期后,張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吳某催問款項。張某向吳某出具欠條,并約定分期償還借款10萬元:每個季度償還3萬元、3萬元、4萬元。在約定的第一期償還時間內,張某付分文。為此,張某主張吳某償還借款10萬元。
【分歧】本案爭議焦點:在第一季度,張某未償還3萬元,吳某有權要求張某償還全部借款10萬元。
第一種觀點認為,吳某無權要求張某償還全部借款10萬元。張某出具的欠條明確約定了償還方式及時間。雖然張某沒有按約定償還,但償還有時間約定,吳某只能要求張某給付第一季度的款項3萬元,不能要求張某給付剩余款項。
第二種觀點認為,吳某有權要求張某償還全部借款10萬元。雖然張某出具的明確約定了償還方式及時間,但張某在第一季度本應給付3萬元未予以支付,已經構成預期違約,張某的信用丟失,吳某有理由相信張某拒絕支付剩余的借款,故吳某有權要求張某償還全部借款。
【管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所謂預期違約,亦稱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所謂明示毀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約定責任。
在本案中,張某向吳某承諾分三個季度償還借款10萬元,但張某在約定的第一季度的還款時間內并未償還借款,張某的信用急劇下降,張某的該種行為應認定為明示毀約。吳某有理由相信張某對后續的還款計劃不履行。雖然張某向吳某承諾是分三個季度償還借款10萬元,張某目前只未償還第一季度,張某的償還期限未全部到期,但張某連第一季度應償還借款3萬元都未履行,承諾的后兩期還款是否能如期履行呢。為保障吳某的合法權利,吳某要將自己的損失降到最小,其可以要求張某提供擔保。如張某不提供擔保,吳某可以在履行期屆滿前要求張某承擔違約責任,即要求張某償還全部借款10萬元。
實踐中,民間融資情形嚴重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越多。借貸雙方當事人都愿意和解,但債務人一般經濟緊張為拖延還款時間而主張分期、周期較長的還款方式。債權人基于對債務人的信賴,會同意這種還款方式。但在具體還款時,債務人往往不能如約償還債務,導致債權人回籠資金的時間較長。為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可以適用預期違約的規定來管控債務人,降低債權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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