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買賣交易中,很多人會經常聽到這樣幾種合同名稱:購貨合同、銷貨合同、購銷合同、銷售合同、買賣合同……關于這些不同名稱的合同究竟有何區(qū)別,你知道嗎?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系統(tǒng)地了解一下。

購銷合同(買賣合同)

首先,購銷合同是指買賣雙方根據(jù)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由賣方將一產品交付給買方,買方接受產品并按約定支付價款的協(xié)議。

這里我們不要認為購銷合同是一種比較復雜的合同,其實購銷合同只是買賣合同的一種變化形式,它和買賣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

購銷合同是統(tǒng)稱,包括兩種合同:即采購合同和銷售合同。

采購合同(購貨合同)

其中,采購合同一般是購貨單位和供貨單位雙方談判協(xié)商一致同意而簽訂的供需關系的法律性文件。采購合同中通常是購貨方作為甲方,供貨方作為乙方。

銷售合同(銷貨合同)

而銷售合同中通常銷售方,也就是供貨方作為甲方,購買方作為乙方。此外,銷貨合同也是銷售合同的一種。

除了名稱以及甲乙方的不同,在內容上,兩者也有所區(qū)別。例如:

采購合同內容包含雙方的全名、法人代表,以及雙方的通訊聯(lián)系的電話、電報、電傳等;采購貨品的名稱、型號和規(guī)格,以及采購的數(shù)量;價格和交貨期;交付方式和交貨地點;質量要求和驗收方法,以及不合格品的處理,當另訂有質量協(xié)議時,則在采購合同中寫明見“質量協(xié)議”;違約的責任。

銷售合同內容包含標的;數(shù)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

通俗點來說,采購合同是客戶發(fā)給你,條款條約更多偏向于客戶,銷售合同是你發(fā)給客戶,條款條約偏向于自己。

但是,從根本上來說,還是要合同制定得好,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合同標的、價款、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糾紛解決方式等都要全面考慮進去。

所以,高瞻律師事務所建議您:簽訂合同時最好找專業(yè)人士幫忙擬定,將風險降到最低。如有問題可以咨詢我們高瞻律師事務所,專業(yè)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條、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第一百三十五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一百三十七條、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