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隨意辭退試用期的員工嗎?

員工遲到、忘記打卡,算辭退的理由嗎?

公司辭退試用期的員工,需要賠償嗎?


大部分人都覺得在試用期,公司說了算,老板說了算,上級領導說了算。他們隨便給個理由,我們就得走人!是這樣嗎?

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的一個案例,向我們說明:“辭退試用期員工,拿不出證據,就得給賠償金!”

事件經過

老肖是一名程序員,2023年10月28日入職上海某科技公司,擔任PHP高級開發工程師。每月工資為底薪22,500元,加績效獎金2,500元,共25,000元。

2023年3月12日,新冠爆發后復工不久,公司向老肖發送了一份《關于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電子郵件,上面載明:

1.雙方約定的試用期為202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月27日(3個月);

2.依據老肖的工作表現,結合直屬領導的評估,老肖沒有通過試用期的考核;

3.雙方勞動合同于2023年3月12日解除。

本來試用期沒過很正常,東家不干干西家,但是老肖接受不了:

第一,眼下剛剛復工,工作太難找了;

第二,公司欠著老肖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12日期間的工資沒有發放;

第三,自己工作這么久,第一次被人說能力不合格。這要是傳出去,自己以后怎么在行內立足?

所以老肖決定拿起武器,捍衛自己的名譽!

老肖就此事,向上海市長寧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結果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25,000元,以及拖欠的工資82,220.62元。

一審法院

公司不服該裁決,于法定期限內訴至一審法院。公司理由如下:

1.《試用期考核表》,老肖的考核分為28分,證明老肖未能通過試用期考核;

2.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10日期間的打卡記錄,證明老肖在此期間5次遲到,1次早退,6次缺卡;

3.一份情況說明,證明老肖未能完成公司的制定工作,不配合領導,拒接電話;

4.業務合同,證明公司依據相關業務安排老肖工作,但是老肖消極怠工,導致公司最后不得不將這部分工作外包出去。

對于此,老肖認為公司的證據完全站不住腳:

1.《試用期考核表》上面沒有自己的簽字,且考核標準也不清楚;

2.公司作為軟件公司,有修改后臺數據的能力,這份打卡記錄的真實性存疑。且自己作為程序員,實行的是彈性工作制,不用準點打卡,證據也很簡單,之前的工資都是足額發放。如果自己這么多遲到、早退,為什么公司不扣錢?

3.這份情況說明三信不予認可,是公司單方面制作的。落款人落款時間為2023年3月24日,實際上落款人于2023年10月已離職;

4.相關業務合同認可,但是這些合同是公司在老肖離職之后,發到老肖郵箱的,有發件時間為證。關于工作問題,公司的任務與配置的人手不符,加上客戶一直在改需求,才導致很多工作無法按時完成。

一審法院認為:

第一,《試用期考核表》為公司單方面制作,并無老肖的簽字,不足以證明公司所主張的老肖未能通過試用期評估考核并聽取老肖意見的事實。

第二,公司通過電子郵件,與老肖解除勞動合同時,并未明確老肖是因為遲到早退被辭退的。提供的《試用期考核表》中,也沒有將考勤作為考核項。加上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因為老肖的遲到早退,公司有對此進行過管理警示。因此本院采納老肖說的,他是彈性工作制。

綜上所述,上海某科技公司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公司應向老肖 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5,000元。

二審法院

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至中院,理由如下:

1.《員工手冊》內已明確考核標準,在老肖入職前,公司已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老肖,并告知員工應嚴格遵守《員工手冊》;

2.老肖在試用期內,不配合團隊工作,未能完成公司指定的工作,導致上訴人將部分工作委托第三方外包公司完成;

3.公司在《員工手冊》中對上下班時間作出明確規定,公司亦要求員工打卡,一審法院以公司對考勤不作嚴格要求而認定老肖符合錄用條件,明顯違背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4.老肖多次遲到早退,存在視為曠工的情況,已構成嚴重違紀。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試用期嚴重違紀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老肖辯稱:

1.從未收到過公司發來的《員工手冊》,公司所謂的績效考核對技術部門從未實施過;

2.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績效被董事長親自認可過,其領導對其評價也很好,不存在其工作能力不達標的情況,人力運營部的評估手冊系事后偽造;

3.公司對自己采用的是彈性工時制,只是形式上打卡。自己在職時經常加班,有時因加班到很晚會忘記打卡考勤。

二審法院認為:

第一,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并非像公司在電子郵件中所說是3個月,而是從2023年10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的6個月時間;

第二,公司證明老肖績效考核不達標,均系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單方面制作的。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老肖在職期間,公司已就具體崗位要求、業績指標、績效考核等向老肖明確告知。所以公司主張老肖試用期考核不達標,缺乏充分的依據;

第三,老肖主張其工作性質為彈性工作制,公司又無證據證明老肖在職期間,就其遲到早退進行過管理。另外,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并未明確老肖是因為曠工被辭退的。

綜上所述,上海某科技公司主張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及在案證據所作的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汪Sir有話說

很多人覺得試用期沒過,就得走人。我也曾在文章中指出,公司要辭退一名試用期員工,只要證明其不適崗就行了。但是這一招,不是公司用來隨意辭退勞動者的殺手锏。

公司可以隨意辭退試用期的員工嗎?

不可以。公司要辭退試用期員工,只有兩種辦法,一是拿出證據,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點看上去容易,但是要做到滴水不漏卻很難。

像本案中,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在老肖入職時已向他明確了崗位職責,考核辦法。其次,考核結果未得到本人確認,只能算單方面做的證據。就算這兩點都符合了,還要證明該考核與這個崗位和工作內容的信度和效度。

二是拿不出證據,直接給出賠償金。這個結果,大部分公司又不一定能接受。

員工遲到、忘記打卡,算辭退的理由嗎?

員工存在頻繁地遲到、忘記打卡等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為,公司當然能辭退。但是有一個前提,就是要讓員工知曉并同意這一制度。

一般的公司在員工入職時,會進行員工培訓,最后會要求員工簽字,表示明確并遵守員工手冊內所有的規定。員工如果簽字確認,公司就能依據此對員工進行處罰,甚至辭退。

如果沒有做這一步,公司就要拿出對員工違規的警示證據,并且員工要簽字確認。在本案的一審、二審判詞中,都提到公司未對老肖的遲到早退做出警示。這一點證明了公司并未依據員工手冊,對老肖進行考勤管理,自然就不能以此理由辭退老肖了。

公司辭退試用期的員工,需要賠償嗎?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公司不能證明,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得支付賠償金。

關于賠償金的計算,實際工作時間不滿半年,按1個月工資計算,超過半年不滿1年按2個月工資計算,每滿一年多加2個月工資。這個案子中,老肖從2023年10月28日入職,到3月12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不滿半年,所以獲得一個月的工作作為賠償金。

但是關于賠償金有一個上限,即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這個案子賠付的賠償金高達25,000元,可見當地的平均工資不低于8,333元。這也只有在北上廣深能達到該水平,一般在二三線城市應該賠不到這么多。

寫在最后

說實在的,如果老肖遇到的是一位老練的人事,這起官司想贏其實是很難的。或者說正是因為這家公司人事在業務上的生疏,才有了老肖告贏的可能。從這點上看,老肖多少是幸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