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尤其是高齡老人如何立遺囑方為有效?

上海一位88歲老人王老伯將價值三百萬元的房產贈予與其毫無瓜葛、無親無故的水果攤販小游,還為其辦理了“意定監護”,老人這一舉動震驚全國,該新聞迅速沖上熱搜,廣大網友對老人的這個行為非常的驚訝,甚至難以置信。老人的近親屬為此向上海寶山區人民法院提起申請,要求確認老人患有阿爾茨海默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023年5月,寶山區法院判決確認老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人間走一遭,終究歸塵埃。每個人都會老去,體能會退化、記憶會消失、認知會弱化。世界上最大的命題莫過于生死,當最后時刻降臨時,每個人都希望體面的老去,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身后遺產。我國現已步入老齡化社會,老年人的數量在不斷地增長,老人所立遺囑是否有效?怎么做才能使遺囑具有法律效力?針對該問題,朱鴻彥律師將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闡述:

一、遺囑定義和效力

遺囑是一種意思自治行為,是自然人生前在合法合理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訂立的處分個人財產或安排身后事項并在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我國《民法典》第143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為:(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民法典法定的遺囑形式有哪些

1、【自書遺囑】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遺囑】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4、【錄音錄像遺囑】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頭遺囑】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自然人申請辦理遺囑公證時,必須帶囑文本、戶口薄、工作證、產權證等原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可要求公證員前往自然人所在地辦理。但不管在何處辦理公證,自然人都要當著公證員的面在遺囑上簽名或蓋章,特別提醒:公證時一定要求采取全程錄音錄像措施。自然人生前改變主意,撤銷遺囑或對原遺囑進行修改補充的,另立新遺囑時,自然人應向原來證明遺囑的公證處提出,并在原立的遺囑中注明撤銷某年、某月、某日、某號公證書證明的遺囑。

本案中上海88歲王老伯所做的“意定監護”公證時就存在關鍵的缺憾,在公證時沒有進行全程錄像錄音,該事件發生后,廣大網友對做公證時老人的狀態存疑,根本原因就是沒搞清楚老人做公證時的狀態是否清醒正常,由此導致質疑和后續訴訟發生。假如當時做了全程錄像,就不會發生這樣的麻煩了。

三、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依據

民事行為能力本質上是一種理性地形成意識的能力。決定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及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受到限制的主體只能是法院,未經法院依法確定成年人喪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當首先推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主張“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一方應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沒有相反證據能夠證明其主張,則該主張不能成立,即當事人應當被推定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典》1143條中特別列舉了四種遺囑無效的情形,(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二)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三)偽造的遺囑無效;(四)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既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那么“老年癡呆癥”患者所立遺囑是否有效呢?“老年癡呆癥”患者是否一定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以年齡、智力、精神障礙為標準,將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獨立實施法律行為的一種資格或前提條件。民法典將能否辨認自己的行為作為判斷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唯一標準。

四、老年癡呆與行為能力有無必然關聯?

人的認知能力等并非一成不變,現有醫學表明,老年癡呆非突發性,而是一種“以進行性認知障礙和記憶能力損害為主的中樞神經系統退行性變性疾病”,隨著病情的惡化,可能伴隨有語言障礙、記憶喪失等癥狀。患有老年癡呆僅意味著認知能力等相比同齡水平可能更低、下降更快。

司法部《精神障礙者民事行為能力評定指南》(2023年11月8日發布)第5.1條明確規定:符合以下情況應評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精神狀態正常,或雖然能建立明確的精神障礙診斷,但并不影響其對所進行民事活動的辨認能力,即對該民事行為的辨認能力完好。”

在該指南的附錄A《民事行為能力判定標準細則》A.1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中也明確規定“既往患有精神障礙,但進行民事活動時無精神異常表現”,也屬于“精神狀態正常”,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依據上述,即使曾有醫學診斷為患有“老年癡呆癥”,仍不能因此推斷“老年癡呆癥”患者必然全部或部分喪失行為能力,而應區分病情的階段結合每起個案的情況由法院作出判斷。

五、對老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認定

司法實踐中,通常家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宣告行為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法院最終判決,法院主要依賴于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

根據公開案例顯示,司法鑒定嚴格執行“一案一鑒定”的制度。在鑒定結論中,“xxx在本案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表述,即鑒定結論僅針對本次訴訟。就算有相同涉案人的其他案件,也必須重新進行鑒定,不可進行類推。

司法鑒定機構往往無法對當事人在“過去特定時間”(如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意見只能證明鑒定時行為人的認知水平、精神狀況,但該鑒定意見無法溯及既往。

六、最終結論:老人應早立遺囑尤其是做公證遺囑

“老年癡呆”是一種精神障礙疾病,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個人的認知能力和辨認能力,但理論上只要老年癡呆癥患者能清楚辨認自己的行為及其產生的法律后果,就應當認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程序上如果沒有其他相反證據足以證明老年癡呆癥患者在訂立遺囑時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且其所訂立的遺囑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據此應當認定遺囑有效。

中國人傳統觀念避諱死亡,老人不愿在活著的時候立遺囑,認為這不吉利。律師認為:死亡是每個人遲早要面對的終極事情,老人家不要避諱死亡,要敢于面對,趁身體尚好,頭腦清醒應當盡早立遺囑。為了保證遺囑人的意愿在死后得到實現,使遺囑受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最權威的辦法就是將所立的書面遺囑辦理公證,使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得到法律許可,以免法定繼承人和其他人日后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產生懷疑與遺囑受益人發生爭執。因此應當提倡遺囑公證,公證時一定要做好全程錄音錄像。

題外話:阿爾茨海默病(俗稱“老年癡呆”)定義為:一種起病隱匿的進行性發展的神經系統退行性疾病。臨床上以記憶障礙、失語、失用、失認、視空間技能損害、執行功能障礙以及人格和行為改變等全面性癡呆表現為特征,病因迄今未明。有數據統計,目前中國癡呆癥患者超過1000萬人,65歲以上人群發病率為5%,80歲以上發病率超過30%。患者人數已居世界第一,也是全球增速最快的國家。

目前防止老年癡呆沒有什么好方法,多說話可能是唯一的方式。老年人多說話起碼有三大好處,第一,因為說話會活躍大腦,保持思維敏捷,因為語言和思維是互相溝通的,尤其快速說話自然鍛煉了思維的快速反映同時也增強了記憶力。一個不愛說話的老人,得老年癡呆癥可能性特別大。所以一些退下來的人,因為不說話了,反而容易得老年癡呆癥。第二,說話能夠釋放許多心理意愿,排除心理疾病,減少壓力。我們經常說有話不說,埋在心里,憋壞了,就是這個道理。所以能夠讓父母多嘮叨是一個好事。第三,說話能夠鍛煉活躍臉部肌肉,同時鍛煉咽喉器官甚至肺活量,這樣就可以減少眼耳衰退,減輕花眼耳聾等等隱患。綜上所述,年紀大了,盡量多說話,能夠和人們交往,多多說話,是目前防止老年癡呆癥的唯一方式,因為老年癡呆癥,是目前對老年人最可怕的疾病,還沒有什么方法治療。不但失去所有記憶,沒有任何思想,甚至不認識家人,成為別人的負擔,整個一個活死人。但愿醫學發展能夠解決這一難題。所以所有的朋友們,盡量讓你們的父母多說話吧,不要嫌老年人嘮叨,這也是一種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