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并返還賠償金額的訴訟請求,在確定法院級別管轄時,如果僅僅依據其主張的返還賠償的具體金額,而完全不考慮合同是否解除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自身的標的額,著實有違根據訴爭利益的數額確定財產類案件級別管轄的精神。人民法院審理合同解除案件時,必然涉及對合同效力、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以及在當事人提出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之請求,對方提出相應抗辯時,法院應對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亦即合同解除后各方的權利義務等問題作出認定。當事人雙方基于合同發生糾紛,涉及爭議價款,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必然對合同標的產生法律后果,故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亦屬于財產性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3)最高法民轄終101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婁可飛,男,漢族,住黑龍江省雞西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寶富,黑龍江王寶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田雙貴,男,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貴生,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濤,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密山市悅陽煤礦。

負責人:婁可飛,該煤礦投資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寶富,黑龍江王寶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婁可飛因與被上訴人田雙貴、一審第三人密山市悅陽煤礦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黑民初12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婁可飛上訴稱,一、田雙貴在原審法院起訴無具體訴訟標的額,原審法院按照雙方合同標的額計算訴訟標的額勉強算為5425萬元。因婁可飛認為田雙貴的訴請請求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未提出書面管轄權異議。二、田雙貴變更訴訟請求為解除合同及其他訴訟標的額共計為2225萬元。三、訴訟標的額發生變化影響級別管轄的,應該調整級別管轄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后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管轄恒定原則”不應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訴訟標的額變化影響級別管轄法院的,應調整級別管轄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件級別管轄幾個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應以其訴訟請求金額確定訴訟標的金額,并據以確定級別管轄。”2010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報》刊登的《最高人民法院對8項網民意見建議的回復意見》第五項回復:“僅以解除合同為訴訟標的,不涉及爭議金額或者價款的,應當按件收費。”本案應以田雙貴訴訟請求金額確定訴訟標的金額為2225萬元來確定級別管轄法院。五、婁可飛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案涉合同簽訂地、履行地均為黑龍江省雞西市密山市,本案應由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六、原審認定的以下事實錯誤:有關級別管轄的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以數額確定管轄時,應以訴訟標的額確定級別管轄,原審根據訴爭利益確定級別管轄是錯誤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件級別管轄幾個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定的是在當事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和“要求解除合同”兩種情況下如何確定訴訟標的金額的規定。原審裁定適用的情況是針對“要求全部履行”而本案是“要求解除合同”。田雙貴變更后的第一項訴訟請求即請求解除協議,應認定為不涉及爭議金額或者價款,不以訴訟標的額計算訴訟費,應按件收費。原審裁定認定“田雙貴變更之后的訴訟請求同時包括變更之訴和給付之訴,故涉案金額應按訴訟請求標的額較高項確定管轄”屬錯誤。訴訟標的額的確定不應按照變更之訴還是給付之訴確定,而應按照是“要求履行合同”還是“要求解除合同”來確定。綜上,原審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本案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或者裁定駁回田雙貴的起訴。

田雙貴提交答辯意見稱,一、涉及合同解除問題應對案件的全部內容進行審查,不應只考慮訴訟請求數額,而不考慮案涉合同金額。本案案涉合同金額已超過5000萬元,應由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件級別管轄幾個問題的批復》中規定以具體訴訟請求金額確定訴訟標的金額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而本案合同已經部分履行,不應適用該批復。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婁可飛的上訴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既有財產性訴訟請求,又有非財產性訴訟請求的,按照財產性訴訟請求的標準交納訴訟費。有多個財產性訴訟請求的,合并計算交納訴訟費;訴訟請求中有多個非財產性訴訟請求的,按一件交納訴訟費。”本案中,雙方基于煤礦股權轉讓協議發生糾紛,涉及爭議價款,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必然對價款5000萬元的合同標的產生法律后果,故該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亦屬于財產性訴訟請求。在確定本案的級別管轄時,如果僅僅依據當事人主張返還賠償的具體金額,而完全不考慮雙方對于合同是否解除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自身的標的額,著實有違根據訴爭利益的數額確定財產類案件級別管轄的精神。人民法院審理合同解除案件時,必然涉及對合同效力、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以及在當事人提出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之請求,對方提出相應抗辯時,對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亦即合同解除后各方的權利義務等問題作出認定。本案中,田雙貴變更之后的訴訟請求第一項即請求解除案涉《股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僅該項訴請對應的訴訟標的額即超過5000萬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的規定。綜上,上訴人婁可飛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裁定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