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條例(山東省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一、事故等級分類
事故等級分類
事故分級標準
主要負責人罰款(上一年收入)
特別重大事故
30≤死亡人數
80%
100≤重傷人數
1億≤直接經濟損失
重大事故
10≤死亡人數<30
60%
50≤重傷人數<100
5000萬≤直接經濟損失<1億
較大事故
3≤死亡人數<10
40%
10≤重傷人數<50
1000萬≤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
一般事故
死亡人數<3
30%
重傷人數<10
直接經濟損<1000萬
事故等級匯總
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規定
(一)事故報告對象及時間要求
綜合監督部門和行業主管接到事故報告后,上報事故情況后,應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二)事故報告程序
1、一般事故,逐級向上報。
2、較大事故,逐級上報。
3、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
3、越級報告:
(1)事故發生單位—–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事故發生地以上安檢和有關部門報告
(2)安監和有關部門——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
4、事故續報、補報
(1)道路交通和火災事故發生7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及時向安監和有關部門補報。
(2)其他事故發生之日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及時向安監和有關部門補報。
5、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狀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狀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5)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
6、應急救援
(1)事故發生單位
(2)政府以及職能部門: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7、現場保護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壞相關證據
(2)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做出標注,繪制現場簡圖并做書面記錄
三、生產事故調查
1、調查部門
2、特別規定
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3、事故調查組
(1)成員
事故調查組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2)職責
1)查明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以及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3)調查時限
1)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發生之日60日內,經負責調查人民政府批準可延長60日。
2)技術鑒定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四、生產事故的批復
1)批復時間:
a: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15日內批復
b: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批復,特殊情況可延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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