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等級分類

事故等級分類

事故分級標準

主要負責人罰款(上一年收入)

特別重大事故

30≤死亡人數

80%

100≤重傷人數

1億≤直接經濟損失

重大事故

10≤死亡人數<30

60%

50≤重傷人數<100

5000萬≤直接經濟損失<1億

較大事故

3≤死亡人數<10

40%

10≤重傷人數<50

1000萬≤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

一般事故

死亡人數<3

30%

重傷人數<10

直接經濟損<1000萬

事故等級匯總

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規定

(一)事故報告對象及時間要求

綜合監督部門和行業主管接到事故報告后,上報事故情況后,應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二)事故報告程序

1、一般事故,逐級向上報。

2、較大事故,逐級上報。

3、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

3、越級報告:

(1)事故發生單位—–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事故發生地以上安檢和有關部門報告

(2)安監和有關部門——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

4、事故續報、補報

(1)道路交通和火災事故發生7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及時向安監和有關部門補報。

(2)其他事故發生之日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及時向安監和有關部門補報。

5、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狀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狀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5)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

6、應急救援

(1)事故發生單位

(2)政府以及職能部門: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7、現場保護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壞相關證據

(2)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做出標注,繪制現場簡圖并做書面記錄

三、生產事故調查

1、調查部門

2、特別規定

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3、事故調查組

(1)成員

事故調查組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2)職責

1)查明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以及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3)調查時限

1)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發生之日60日內,經負責調查人民政府批準可延長60日。

2)技術鑒定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四、生產事故的批復

1)批復時間:

a: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15日內批復

b: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批復,特殊情況可延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