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種類(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536條之規定,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例如,甲乙雙方簽訂了設備買賣合同,但合同簽訂后,乙所在地發生嚴重地震,致使乙的生產設備全部損失,不可能按原合同約定期限生產、交付設備,這時乙有權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例如甲乙雙方簽訂買賣電腦的合同并約定2天后交付,同天甲將電腦轉賣給丙,此時乙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例如:甲乙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乙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工,且在家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甲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例如,甲乙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乙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甲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例如,《民法典》第610條規定,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民法典》第634條第1款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此外,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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