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如修高速、建地鐵、建高鐵,修水、電站,老舊小區改造等)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也就是說,如果地方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征收集體土地的,但必須遵循土地管理法中的有關規定,依法實施征收,給予被征收農民相應的征收補償。下面我們就結合土地管理法中的有關規定來為大家淺析一下土地征收都會給予當事人哪些補償?補償原則是什么?

土地征收的補償原則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土地征收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收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從該條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當事人獲得的征收補償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的,必須要保障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變,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實踐中,若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明顯會讓被征收農民以后的生活與之前發生較大的變化,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補償協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

土地征收補償項目

其次,征收土地必須要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費、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其中,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是由省、自治、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時應當要考慮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而且至少每三年要重新公布一次或是調整一次。

其他的補償費的標準則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有村民住宅在征收范圍內的,必須要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進行。

然而實踐中,有的被征收人在對補償標準不滿意而拒絕簽訂協議時,征收方的做法常常會讓被征收人痛不欲生,違反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先補償、后搬遷”原則,在未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及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更未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強行拆除村民住宅。

對此,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在面對征收方違法征收、違法拆除房屋的情況時,被征收人一定要記住以下四個及時,第一要及時收集相關的材料證據,第二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第三及時撥打110報警,第四針對相關文件及時提起法律程序,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除此以外,涉及農村村民住宅時還需要尊重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對于這一點,被征收人也要格外地注意,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是有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實踐中,如果被征收人想要安置房,但征收方卻以各種理由只提供一種貨幣補償方式,那么這同樣也就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是不合法的行為,此時,當事人也可以就該違法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涉及農村村民住宅拆遷的,必然會產生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尤其是搬遷費,實踐中常有被征收人壓根就不知道還有搬遷費這一項補償,那么這一樣來,被征收人獲得的補償自然要比別人低一點,因此,若發生征收方未給予這一部分的補償時,作為被征收人一定要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主張這項補償。

最后,凱諾律師再次提醒大家,土地征收相當地復雜,而且土地征收問題又涉及專業的法律知識,所以自己若不懂得法律,一定要及時咨詢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保障自己的權益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