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韓某駕駛浙Axxxxx號重型自卸車與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張某搶救無效死亡。

2023年10月,張某父母及妻兒就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款64.5萬元,賠償款項全部由張某的妻子領取,張某的妻子領取后支付張某父母3萬元。

2023年5月份,張某父母起訴張某的妻子要求平均分配張某的死亡賠償款64.5萬元。

張某的妻子稱:要撫養四個孩子,自己有病需要常年吃藥,不同意支付張某父母款項。

張某大兒子稱:自己雖已成年參加工作,但工資很低,還需要向母親要錢。

張某二兒子稱:自己雖已成年,但還在讀書。父親去世時還有外債,需要償還。

張某三、張某四尚未成年。


1.誰可以分配死亡賠償金?

父母、配偶、子女均有權請求分配因近親屬死亡所得賠償款中應分得的相應份額。父母指親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指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或繼子女。再婚配偶也有分配請求權。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死者的債權人不能請求分配。

2.死亡賠償金怎么分配?

關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的關系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以及在照顧沒有生活來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礎上進行合理分配。而不是平均分配。

死亡賠償金不同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系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撫慰,一般應由近親屬均分。


經法庭審理,張某的妻兒與張某共同生活,在經濟上聯系更緊密,對于張某的依賴程度更大,且在張某死亡時四個孩子均未成年;張某父母并非與張某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對張某的經濟依賴程度相對較小,且另有子女可承擔贍養義務。故酌情認定張某父母各分得死亡賠償金60000元,張某配偶分得8.5萬元,張某四個孩子各得1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