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和股權,是公司的兩條生命線。

股東是公司的投資者。

股權是股東依其對公司的投資享有的對公司的權利。

我國《公司法》共13章218條,構建了完整的股東權利體系。

本文對股東的權利及其依據,匯總如下。

股東權利有哪些?

1. 表決權

①《公司法》第42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 《公司法》第103條第1款: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2. 股東(大)會召集權

① 《公司法》第39條第2款: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② 《公司法》第40條第3款: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③ 《公司法》第100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④ 《公司法》第101條第2款: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 查閱權

① 《公司法》第33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② 《公司法》第97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4. 提案權

《公司法》第102條第2款: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5. 質詢權

《公司法》第150條第1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6. 撤銷決議訴權

《公司法》第22條第2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7. 代表訴訟訴權

《公司法》第151條:公司權益因董事、監事、高管、他人受損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對董事或高管的訴權

《公司法》第152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 解散公司訴權

《公司法》第182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0. 利潤分配請求權

① 《公司法》第3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② 《公司法》第166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11. 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

《公司法》第186條第2款: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12. 新股優先認購權

《公司法》第3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13. 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71條第3款: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14. 股份轉讓權

① 《公司法》第71條第1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② 《公司法》第137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15. 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

① 《公司法》第74條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② 《公司法》第142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以上,共15項股東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利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是對應的。

但又有所不同,需注意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