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優先于債權是什么意思(物權優先于債權是什么權利)
第二編 物權法 第一章 物權法總論 第一講 物權法概述
物權對抗與物權優先于債權
一、填空(即考點)
1、物權的對抗,是并存于一物之上的、沒有(合同)關系的兩個(物權)之間的關系。
2、一物之上,未經現物權人同意,不可能出現(第二個物權人)的,現物權人的物權,沒有對抗問題可言。
3、一物之上的物權人與債權人之間,只有在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才適用“物權優先于債權”原則。否則,物權人與債權人之間為(合同)關系。
二、不定項選擇題
1、甲將自己享有使用權的土地,為乙設立了地役權后,甲又將該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丙,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其后,甲又與丁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欲將該地使用權轉讓給丁,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以下說法何者正確?(C)
A、甲的土地使用權與乙的地役權之間,為對抗關系
(甲乙有地役權合同,非對抗關系)
B、甲的土地使用權與丙的抵押權之間,為對抗關系
(甲丙有抵押權合同,非對抗關系)
C、乙的地役權與丙的抵押權之間,為對抗關系
(兩個物權并存于一物,沒有合同關系,故為對抗關系)
D、乙的地役權與丁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債權之間,為對抗關系
(物權與債權之間,有合同的是合同關系,沒合同的是物權優先于債權關系。總之不是對抗關系)
2、以下說法何者正確?(A‘B’CD)
A、甲的房屋A,錯誤登記在了乙的名下。此時,未經甲的同意,房屋A上不可能出現第二個物權人
(若登記人乙將房屋A無權處分給第三人,第三人相信乙的登記,可善意取得)
A’、 A中,甲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既然有可能出現“善意第三人”,故甲的所有權存在對抗問題。未登記不能對抗)
B、甲乙訴訟離婚,法院將登記在乙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A,判歸甲所有。此時,未經甲的同意,房屋A上不可能出現第二個物權人
(若登記人乙將房屋A無權處分給第三人,第三人相信乙的登記,可善意取得)
B’、 B中,如甲未過戶登記,甲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既然有可能出現“善意第三人”,故甲的所有權存在對抗問題。未登記不能對抗)
C、甲父去世,甲繼承了現登記在甲父名下的房屋A。此時,未經甲的同意,房屋A上不可能出現第二個物權人
(登記人甲父已故,不可能再無權處分給第三人,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C’、 C中,如甲未過戶登記,甲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既然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甲的所有權沒誰可以對抗)
D、甲合法修建房屋A。此時,未經甲的同意,房屋A上不可能出現第二個物權人
(房屋A沒有其他人享有所有權的外觀,無人可無權處分給第三人,沒有第三人善意取得問題)
D’、 D中,如甲未辦理登記,甲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既然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甲的所有權沒誰可以對抗,故無對抗問題)
3、以下說法何者正確?(BCD)
A、甲將房屋出賣給乙,向乙交付后,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甲可基于所有權人地位,請求債權人乙返還房屋
(乙享有債權是基于與甲的合同,故甲受合同約束,不得對乙主張物權優先于債權)
B、甲將房屋出賣給乙,向乙交付后,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甲又將房屋出賣給丙,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丙可基于所有權人地位,請求債權人乙返還房屋
(乙享有債權是基于與甲的合同,但丙不受甲乙合同約束,故丙可對乙主張物權優先于債權)
C、甲的電腦遺失,被乙拾得后,出租給丙。租期內,甲可基于所有權人地位,請求債權人丙返還電腦
(丙享有債權是基于與乙的合同,但甲不受乙丙合同約束,故甲可對丙主張物權優先于債權)
D、甲的汽車抵押給乙,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甲尚欠丙借款未還。乙可基于抵押權,在汽車的價值上,優先于債權人丙受償
(丙享有債權是基于與甲的合同,但乙不受甲丙合同的約束,故乙可對丙主張物權優先于債權)
提示:物權間發生了對抗,才看對抗的雙方,誰有公示(占有、登記),誰沒有公示;誰先公示,誰后公示。沒有對抗關系的,討論公示問題沒有意義——因為,或者沒有沖突(物上不會有“善意第三人”);或者物權優先(物權與沒有合同關系的債權),或者按照合同(有合同關系的物權之間、物權與債權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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