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拆新違建不拆舊違建合法嗎(只拆新違建不拆舊違建有法律以具嗎)
這句話聽上去特別不公平,都是違建,為什么只拆新的不拆舊的?事實上真的不公平嗎,下面我們就一起來分析下。
“違建”怎么拆?看這三個時間點
新舊是個時間概念,那我們就拉一條時間線來看一下。
時間點一:1982年
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一部重要的法律即《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農村宅基地建房規定的法律。
其中第二條明確規定:
此條例適用于農村村莊和集鎮,縣城和設鎮建制的鎮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章審批制度第十四條規定:
農村社員,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和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建房需要宅基地的,應向所在生產隊申請,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生產大隊審核同意,報公社管理委員會批準;確實需要占用耕地、園地的,必須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后,由批準機關發給宅基地使用證明。
劃重點:無違建之說
也就說當時農村宅基地建房申請,非占用耕地、園地的,只需要報村委會申請通過即可。
如果是1982年以前在農村宅基地上建房,法律是沒有相關規定的,推定合法,只要維持現狀即合理,所以說1982年以前的舊違建沒有違法,就不用拆除。
當然如果在1982年以后(到1987年間)擴建或是新建的,就要符合1982年《條例》對農村建房的規定。
時間點二:1987年
1987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其中第二章第四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劃重點:有登記就代表合法建房
這說明,這個時期在農村宅基地上建房,應向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土地登記。
如果是已申請的農民手里沒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一般是在村集體也就是村委會;如果在村委會依然沒有找到土地使用權證書,可以去縣級人民政府查詢土地登記信息,已登記就代表合法建房。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土地登記資料也可以公開查詢。
時間點三:2008年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其中第四十一條規定: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同時規定了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劃重點:先取得建設許可,還要遵循當地規定
也就是說,2008年以后農村建房,首先一定要取得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如果是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或是重建,要遵守由省政府制定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總 結
通過對農村宅基地建房法規時間線的梳理,我們對新舊有了一個基本的認識:
1982年之前建房合法,無違建之稱;
1982年—1987年間,適用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建房需要取得村委會批準;
1987年—2008年間,適用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建房需要取得縣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登記;
2008年開始農村建房需要取得規劃許可,最新的土地管理法是2023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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