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費用由誰承擔的法律依據(鑒定費用由誰承擔的法律依據84條)
轉自:東方法律檢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已經作廢,以下簡稱舊訴訟費辦法),鑒定費用屬于其他訴訟費用,是和案件受理費并列的訴訟費用,依法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雙方應負擔的金額。
2007年國務院頒布《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新訴訟費辦法),規定鑒定費之類的費用由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據此,有法官及專業代理人提出“向鑒定機構支付的鑒定費不屬于訴訟費用”[2]的觀點,并在一定范圍內據此操作。
當原告沒有單獨提出鑒定費的訴訟請求時,或該鑒定費由被告支出但原告敗訴時,以上觀點尤其將對鑒定費的處理產生重大影響。
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對訴訟中發生的鑒定費是否屬于訴訟費用進行研究。
一、問題的由來
舊訴訟費辦法在第一章訴訟費用的收費范圍中規定,當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應當交納勘驗、鑒定、公告費。同時,在第四章訴訟費用的負擔部分,規定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雙方應負擔的金額。
新訴訟費辦法在第二訴訟費用交納范圍的第六條列明了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其中不含訴訟中的鑒定費等。在該辦法第二章中的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我們認為,新訴訟費辦法規定的法院收取費用的類別中不含鑒定費和另行規定的“誰主張、誰負擔”原則,使得“鑒定費不屬于訴訟費用”的認識得以產生。
二、訴訟中的鑒定費屬于訴訟費用
1、新訴訟費辦法將鑒定費等費用規定在第二章訴訟費用交納范圍中,說明鑒定費仍屬于訴訟費用。第六條僅僅是規定了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并不包含“不向人民法院交納的就不屬于訴訟費用”的含義。
2、新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二條所稱的“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應該是指在舉證階段的確定交費主體的原則,而非裁判結果出現時的最終確定鑒定費由誰承擔的原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原則并不影響法院最終決定鑒定費的分擔。
3、將“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理解為最終承擔原則,不符合法律邏輯。比如,被告交納鑒定費后取得的鑒定結論證明原告的主張不成立時,如果認為被告應該是該鑒定費最終承擔者,那么被告因原告起訴而付出的鑒定費將無法在本案或另案中要求原告承擔。這顯然是不符合權利和義務對等的法律原則的。
4、鑒定費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適用新訴訟費辦法第二十九條由敗訴方負擔或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這樣可以將案件費用在同一案件中解決,符合訴訟效率和經濟原則。
三、最高法院認為,鑒定費屬于訴訟費用,可依職權決定承擔者
1、在(2023)民申字第1031號案件中,最高法院認為法院可決定鑒定費承擔者。
在原告北京中機恒業資產管理公司與被告北京艾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清算組、北京凌峰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中,一審法院依被告艾維公司清算組及凌峰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鑒定。最后一審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上訴后,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同時決定鑒定費由原告負擔。原告中機公司申請再審稱:二審裁定其承擔鑒定費屬適用法律錯誤。其主張鑒定費不屬于訴訟費用,不能適用新訴訟費用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根據新訴訟費用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鑒定所支付的鑒定費用應由申請人承擔,與勝訴與否無關。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2023)民申字第1031號】認為,關于鑒定費用的承擔問題。新訴訟費用辦法雖未規定鑒定費用由敗訴一方承擔,但本案鑒定費用的發生系因中機公司的不當起訴行為引起,艾維公司清算組和凌峰會計師事務所因不當起訴而遭受損失,二審裁定由過錯方中機公司承擔鑒定費用并無不當。
2、在(2023)民申字第950號案件中,最高法院認為鑒定費屬于訴訟費用。
在洛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與洛陽大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洛陽建工向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分擔鑒定費無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2023)民申字第950號】認為,鑒定費用屬于訴訟費用的范疇,當事人如何負擔該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二審法院根據本案具體情況確定了雙方當事人分擔的訴訟費用比例,洛陽建工認為沒有依據,并申請對鑒定費數額進行重新認定,亦無法律依據,法院均不予采納。
3、在(2023)民申字第1252號案件中,最高法院認為鑒定費屬于訴訟費用。
在黑龍江化工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雞西市采煤沉陷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一、二審法院決定鑒定費雙方各負擔一半。沉治辦申請再審稱,在二審判決采信了鑒定意見的情況下,判令其承擔一半鑒定費用于法無據。
最高院【(2023)民申字第1252號】認為,根據新訴訟費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該案由于鑒定意見被部分采信,故二審法院判令鑒定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各自負擔一半并無不當。
四、我們的建議
1、在人身損害賠償之類的案件中,鑒于賠償項目較多,我們建議將傷殘等鑒定費作為訴訟請求列明在鑒定意見明確后的訴請明細中。
2、在一般案件中,我們建議將訴訟請求的最后一條表述為“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因本案發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費、申請費、鑒定費等在內一切費用”。
3、在被告支出鑒定費而原告因面臨敗訴而可能撤訴的案件中,因實踐中對撤訴案件的鑒定費處理方式不一,我們建議案件被告促進法庭審理至辯論終結,并在原告撤訴時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三十八條的程序權利,不同意其撤訴,以協商解決鑒定費或由法院在判決中決定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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