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項目

1.醫療費(掛號費、醫藥費、檢查費、住院費、其他)
2.誤工費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對于收入超過法定納稅數額的,需要出具納稅證明等相關材料)
3.護理費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根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7.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受害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補充營養,應根據治療醫院或法醫的意見確定。營養費給付標準可根據受害人實際需要補充營養情況酌定。(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8.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9.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按照北京市2023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現還未出,2023年為9910元/月)×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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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北京: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38903元/年X需要撫養年數÷供養人數(例如夫妻一方去世,計算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時除以2;子女去世,計算老年父母撫養費時,除以子女人數)

11.殘疾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賠償金的賠償分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二者差別較大。
北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2023年北京市:即69434元 X 20年 X傷殘系數。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上的,每多一歲減一年,但是最少五年。
12.死亡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北京:1388680元(即69434元 X 20年,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13.精神撫慰金:五萬到十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