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爭議解決條款哪個部門負責(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規定:“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所以為了貫徹交易過程中誠實信用原則,合同中總有些條款的效力須獨立于合同效力。本文筆者簡單說說依法成立的合同里那些常見的具有獨立效力的條款。
01
結算和清理條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合同終止后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效力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合同中的結算條款,主要是指關于標的的價款、報酬、數量等如何計算、計算標準、計算方式等的約定,如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及計算方式“如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的,應根據實際租賃天數按日折算租金”;清理條款,主要是關于合同履行中所涉及的財物的清點、場地的退出等的約定,如租賃合同中要求承租方在合同終止后限期清場退出“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后X日內,承租方應清空、搬離租賃場地,完成清場退出。承租方未按約定退出的,遺留物品均視為承租方放棄所有權,出租方有權自行處理”。
合同關系終止后,如果將結算和清理條款也一并消滅,將會使債權債務的結算和清理失去法律依據,不利于合同雙方交易關系的完全終結,也不利于合同雙方權益的保護;特別是在合同被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債權債務沒有經過完全地、清晰地結算和清理。
02
登記/報批/備案條款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關于合同生效時間的規定中:“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批準生效合同中,“批準”是法律規定的特殊生效條件,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由哪一方負責辦理報批手續、承擔手續費等,還可以進一步約定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該約定效力獨立于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的規定中:“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實際上,登記針對的不是合同,而是“物權或其他權利”,如抵押合同,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當事人可以約定由哪一方負責辦理登記手續,包括辦理登記手續的時間、合同相對方如何配合、手續費用誰承擔等等。登記條款效力雖獨立于合同效力,但可以約定將完成登記手續作為履行合同的前提條件,并約定登記時間,超期仍未登記將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條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合同效力影響的規定:“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備案雖有法律規定,但是未辦理備案的一般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有些合同是需要備案的,否則會受被追究行政責任,如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未按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并處罰款;有些合同備案可能產生對抗效果,也可視雙方當事人對備案的重視程度進行備案,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如:“合同雙方確認,由乙方負責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X日內完成報批/登記/備案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甲方須積極協助”、“本合同自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并報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之日起生效”。
03
保密條款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當事人保密義務中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無論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當事人都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保密義務,否則將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保密條款的效力獨立于合同效力,甚至從合同成立之前延續至合同履行完畢之后依然一直有效,這樣的規定對合同雙方來說都是有利的。如:“合同雙方保證對本合同的條款及在本合同的磋商、談判、簽署和履行等過程中所獲知的對方的所有信息和資料進行保密。無論本合同是否變更、解除、終止,該等保密義務永久有效。合同任何一方如違反本款約定的保密義務,該方應當對由此產生的所有法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04
通知與送達條款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規定:“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通知與送達條款即是合同當事人約定雙方有效的聯系人、聯系方式、聯系地址等信息的條款,以便信息及時遞送。通常,通知與送達條款需要約定也適用發生爭議時仲裁文書或訴訟文書的送達地址,所以,其效力應延續至合同履行完畢且雙方爭議解決完畢。如:“合同雙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當中所載明的聯系方式、地址、電子郵箱,均為合同雙方辦理與本合同簽署、履行、協商、訴訟或仲裁等相關事務的約定送達地址。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合同雙方均承諾保證各自的送達地址持續有效”。
05
違約責任條款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非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及違約責任的規定中:“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從前述所列需要獨立效力的條款可以看出,每個條款都需要設置相應的違約責任,且有的當事人約定違約達到一定程度時,守約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如果違約方違約情形持續或累計超過X日的(或者超期辦理審批/登記/備案手續,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守約方有權單方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賠償守約方受到的一切損失”。因此,違約責任條款也需要具有獨立效力,這樣在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后主張責任承擔才于法有據。
06
爭議解決條款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爭議解決條款效力的規定中:“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爭議解決條款包括爭議解決方式選擇、受訴法院(或仲裁委)選擇、法律適用(或仲裁規則)選擇等要素,如“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除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法律法規;2.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糾紛和爭議,應由合同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種方式予以解決:(1)提交XXXXX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2)依法向XXXXX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不能正常生效到履行完畢,必定是有不和諧因素存在,合同當事雙方就該因素發生的爭議,其解決方式應當獨立于合同效力。從鼓勵交易來說,這樣給當事人足夠的選擇空間,繼續履行還是終止合作;從交易本身來說,經過訴訟或仲裁之后,能夠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情況,確定合同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結 語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有的條款在合同成立之前就應具有約束力(如保密條款);也有的條款需要在合同履行終止后繼續有效(如爭議解決條款);有的條款不履行將影響合同生效(如批準生效條款);也有的條款是否履行不影響合同生效(如備案登記條款)。筆者羅列的須具有獨立效力的條款或許并不全面,但通常會在合同的“其他”中加上“效力獨立條款”:“本合同各條款之間的效力獨立,不因本合同部分條款無效而導致其他條款無效。合同雙方對合同部分條款的爭議不影響對合同其他沒有爭議條款的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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