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屬于刑事案件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屬于什么罪)
廣強經(jīng)濟犯罪辯護團隊整理
摘要:非法占有目的可以有效區(qū)分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對合同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應綜合考慮各種積極推定因素和消極排除因素。經(jīng)濟形勢下行的當下,應當排除“以結(jié)果論”、“單純行為論”,而應當綜合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區(qū)分合同詐騙犯罪行為與合同欺詐的關鍵點之一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合同民事欺詐行為中,行為人采取欺騙的方法使對方當事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履約行為,然后通過此行為謀取非法利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在合同詐騙罪中,當事人的主觀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對于合同而言,簽訂合同的著眼點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于對合同標的物或合同價款的不法占有。
在處理具體案件時,認定合同詐騙罪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首先判明其是否是刑法所規(guī)定的具體行為,綜合考慮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積極推定因素和消極排除因素,進而劃定罪與非罪之界限,主要從以下各方面進行考察。
一、行為人的主體資格是否真實可靠
市場經(jīng)濟講求誠實信用而行為人卻以虛假身份與相對方進行交易,這在很大程度上已經(jīng)擾亂了市場經(jīng)濟秩序,可推定(推定不等于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行為人的主體資格主要包括注冊資本情況、營業(yè)資格、營業(yè)范圍、資金情況、信譽情況等等。但是不能僅憑這一點就予以認定,如行為人是為了在競爭中勝出而虛構(gòu)了自己的資信情況,比如相對方要求有甲方企業(yè)的背書,行為人不得已而以虛假身份簽訂合同。這時就不能因為存在虛假陳述而認定為合同詐騙罪,還需要進一步考慮行為人之所以虛構(gòu)主體資格的原因。
二、行為人有無履約能力
司法實踐中下列三種情況應視為行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1)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即已具備履行合同所需資金、人力、設備和技術力量;
(2)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雖不具備履行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內(nèi),能夠合法地籌集到履行合同所需資金、人力、設備和技術力量;
(3)行為人雖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實際履行義務但自己或他人能夠提供足夠擔保,也應認定其有履行能力。
根據(jù)民法原理,行為人的履約能力可分為完全履約能力、部分履約能力和完全無履約能力三種情形,應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認定:
(1)有完全履約能力,但行為人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為,而以欺騙手段讓對方當事人單方履行合同,占有對方財物,可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2)有完全履約能力,但行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毀約或避免自身損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觀原因造成,應認定為民事欺詐行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誘使相對人繼續(xù)履行,從而占有對方財物可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3)有部分履約能力,但行為人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為,而以欺騙手段讓對方當事人單方履行合同,占有對方財物,可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4)有部分履約能力,同時亦有積極的履約行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也應認定為民事欺詐行為,但如果行為人的履約行為意在誘使相對人繼續(xù)履行合同,從而占有對方財物的,可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5)簽訂合同時無履約能力,之后仍無此種能力,而依然蒙蔽對方,占有對方財物的,可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6)簽訂合同時無履約能力,但事后經(jīng)過各種努力,具備了履約能力,并又有積極的履約行為則無論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構(gòu)成民事欺詐。
(7)簽訂時有履約能力(包括完全和部分履約能力),后因客觀原因如政府管制、情勢變更、不可抗力(如疫情)等因為導致行為人不能履約的,即使當時已經(jīng)預見到履約不能的合同風險,也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三、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
從司法實踐中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欺詐行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詐騙罪。
沒有詐騙行為,不能定合同詐騙罪,但是有詐騙行為也不一定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要正確認定合同詐騙罪還須結(jié)合其他客觀因素作具體分析。
一般說來,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在事實上虛構(gòu)了某些事實,但是并未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雖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足以證明行為人無非法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更重要的是要看行為人處分財物的行為是否是因詐騙行為所致。
四、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
一般說來,凡是有履行合同誠意的,在簽訂合同后,總會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會承擔違約責任。
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人,在合同簽訂以后,則一般不會去履行合同或者是虛假地履行合同。這里應該注意下邊這種特殊情況:
對實踐中出現(xiàn)的“借雞生蛋”情形,即利用合同,騙取對方的預付款或者合同標的物,供自己經(jīng)營使用或者進行其他牟利活動,當對方催促履行合同時則以種種借口推脫,在獲利后再歸還對方預付款或者合同價款的行為,一般不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此種情況行為人與他人訂立合同的目的雖然不是履行合同,但只是為了解決眼前的某種困難,臨時騙用對方財物,在一定時間內(nèi)供自己使用,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屬于民事欺詐行為。
合同詐騙罪要求的非法占有侵犯的是所有權(quán)能,是非法占有,而不是非法占用。而“借雞生蛋”的詐騙行為并沒有侵犯對方當事人財產(chǎn)的所有權(quán),僅是侵犯了其使用權(quán),因此,不能認定為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
如果行為人將取得的財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揮霍,或者從事非法活動、攜款逃匿、隱匿財物且拒不返還等,應認定為行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為構(gòu)成合同詐騙。
相反的,如果行為人將取得的財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觀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義務也不應以合同詐騙論。
同樣的,雖然行為人沒有將取得的財物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于其他合法的經(jīng)營活動,只要在合同有效期限內(nèi)將對方財物予以返還,應視為民事欺詐。
正如有學者所說,我們在認定合同詐騙罪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時,運用客觀行為的已知事實來推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要全面地考察,不應機械地、片面地照搬硬套,也不得過于依賴客觀行為來推定主觀心理,而忽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認定主觀故意上的作用。
在肯定積極推定因素存在的同時更要對消極排除因素予以正確認定,對兩種因素進行綜合比較評析,從而證實行為人主觀上之“非法占有目的”。
結(jié)語:合同詐騙罪中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是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支配下實施的,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圖,而合同詐欺行為仍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而其詐欺行為也是為了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才實施的,在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下應當認定不構(gòu)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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