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明是一名公務員,看著身邊的朋友都在經商,有些人賺了不少錢。小明的心思就活了起來,也打算做點副業增加收入。

恰好小明的朋友小剛來找他,表示自己辦了一家公司,現在運行得還不錯,邀請小明共同入股。小明思考了一下就答應了,在給小剛一些入股費用后,在企業營業執照的股東及出資信息中,加入了自己的名字。

那么小明作為公職人員,能不能入股開公司呢?

【解析】

公職人員在職期間,是不允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內兼職,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者證券。

如果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經營有企業,公職人員不得在其親屬企業的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這主要是為了避免公職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影響,為家人謀取利益。

如果公職人員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將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沒收不當得利,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很多人可能會說,如果說公職人員的工資不夠花,怎么辦?難道任何副業都不能做嗎?未必,下列行業的副業還是可以做的。

比如說搞創作賺稿酬、買股票、搞發明創作、買房出租等,都是可以的。所以總結來說,公職人員工資以外的收入,不一定都是不當得利。

小編引用一句話作為總結:當官就不要想發財,想發財就不要去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