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包括(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主要有哪些內容)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擔任縣(處)級以上(合縣處級,下同)領導職務的黨政領導干部。
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國有大、中型企業相當于縣(處)級以上黨政負責人和其他涉及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黨政領導干部負有領導本單位保密工作的職責,應當保障黨和國家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貫徹執行,確保本單位接觸、持有、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安全。對本單位違反保密義務和發生的泄密事件,要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第四條 領導干部要自覺遵守保密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單位的保密制度,接受保密監督。領導干部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應當遵守下列保密守則:
(一)不泄露黨和國家秘密。
(二)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存放秘密文件、資料;閱辦完畢的秘密文件、資料應及時請退。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違反規定復制、摘抄、銷毀或私自留存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復印的,應按規定辦理手續,復印件按同等密級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筆記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電子信息設備中記錄、傳輸和儲存黨和國家秘密事項。
(五)在公共場所或社交活動中不攜帶秘密文件、資料;特殊情況確需攜帶的,須經本單位保密部門或主管領導批準,并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嚴格保管。
(六)不準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施和普通郵政傳遞黨和國家秘密。
(七)不準與親友和無關人員談論黨和國家秘密,教育身邊工作人員和配偶、子女自覺遵守保密規定。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著作、講演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動或接受記者采訪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確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黨和國家秘密的,應事先報經有相應權限的機關批準。
(十)不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物品;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須按有關規定到保密工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第五條 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對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有總的領導責任,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上級機關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決定。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的保密委員會或保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保密組織),選配合格的保密干部從事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提供保障保密工作必需的設施、經費和工作條件,督促檢查保密組織和保密干部依法履行職責,重視發揮保密組織的職能作用。
(三)適時(每年至少1—2次)聽取保密組織的情況匯報,了解掌握本地區、本單位保密工作的全局情況,及時研究、解決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審核、確定保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各單位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干部,對保密工作負有直接的領導責任,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職責:
(一)領導保密組織工作,使其充分履行“宏觀決策、組織領導、協調指揮、監督檢查”的職能,當好黨委、政府和黨政主要領導在保密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及時組織傳達、學習黨和國家以及上級機關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決定,結合實際,提出貫徹的具體意見、措施,并搞好協調,抓好落實。
(三)組織制定、實施、檢查領導干部、重點涉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保密宣傳教育計劃。
(四)結合本單位實際,提出健全保密組織、完善其工作制度以及選配合格保密干部的具體意見和建議。
(五)組織調查研究和保密檢查,適時(每年2次以上)主持召開保密組織成員會議,研究、解決保密工作的具體問題;重大問題應研究、擬定解決方案,及時提請領導班子研究解決。
(六)根據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單位工作特點,組織制定、修改完善有關定密工作,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涉密人員管理,重點部位場所保密管理,通信和辦公自動化設備保密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接入國際互聯網的保密管理,信息上網、新聞出版、對外提供資料方面的保密管理,科技事項保密管理,泄密事件報告及其責任追究制度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七)對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重要活動、會議、項目,組織制定保密防范方案,采取適當保密措施,并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其落實情況。
(八)對涉密通信、辦公自動化設備、計算機信息系統以及重點要害部位,按規定組織擬定、審核、落實保密技術防范措施,配置必要的技術防范設備。
(九)領導、組織、指導、協調對擬公開上網信息、新聞出版稿件、對外提供的資料的保密審查、批準工作。
(十)發生泄密事件,應按規定及時向保密工作部門和上級機關報告,部署、組織、督促查處工作,向領導班子提出適當的補救措施、整改方案和對泄密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十一)認真總結保密工作經驗,定期組織表彰保密工作先進組織和個人。
第七條 各單位黨政領導班子中的其他成員在職責權限范圍內,對主管的業務、機構、人員的保密工作負有領導責任,行下列保密工作職責:
(一)業務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那里。
(二)應當知悉主管業務工作中的國家秘密事項具體范圍。
(三)研究、部署業務工作時,要事先了解、評估是否涉及黨和國家秘密;可能涉及的,應對保密工作提出要求。
(四)在檢查、指導、評價、總結業務工作時,應該包括相關的保密工作內容。
(五)按照規定或者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限定主管范圍內接觸、知悉特定國家秘密事項的機構或人員的具體范圍。
第八條 領導干部履行保密工作責任制的情況,由上級機關、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和本單位的保密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同級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在職責范圍內積極配合。
第九條 領導干部履行保密工作責任制的情況應當納入個人述職報告和干部考核內容。有關部門考核領導干部時應當聽取所在單位保密組織的意見。
第十條 對認真履行保密工作職責,使單位的保密工作在部門、地區處于先進水平的領導干部,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凡履行保密工作領導職責不力,致使所在單位發生泄密事件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應負領導責任,并視情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領導干部個人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章和保密守則,泄露黨和國家秘密的,依據《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是黨員領導干部的,同時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領導干部個人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章和保密守則,雖未造成泄露國家秘密,但已對國家秘密的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給予行政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第十四條 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或其配偶、子女發生與該領導干部工作職責有關的泄密事件,視情給予領導干部行政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第十五條 領導干部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領導保密工作的職責,使所在單位的保密工作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所在單位保密組織應建議其糾正;上級機關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可責令其限期解決問題,必要時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按要求組織傳達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上級機關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決定的。
(二)沒有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對保密工作沒有督促、檢查的。
(三)未設立保密組織、沒有指定人員負責日常保密工作,或者保密工作必需的設施、經費和工作條件沒有保障,致使保密組織和保密干部難以依法履行職責的。
(四)對存在泄密隱患的工作環節,沒有制定、實施必要的保密規章制度的。
(五)對涉密通信、辦公自動化設備、計算機信息系統以及重點要害部位,未按規定配置必要的保密防范設施、采取適當的技術防范措施的。
(六)對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重要活動、會議、項目,未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措施的。
(七)未開展定密工作或者出現“漏定密”、“濫定密”現象的。
(八)發生泄密事件,沒有按規定及時報告、查處的。
第十六條 保密工作存在前條第(一)至(七)項問題之一,致使單位或其工作人員發生泄密事件,有關領導干部不能證明自已已經適當履行了保密工作職責的,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發生重大泄密事件,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行政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有關領導干部是黨員的,同時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第十七條 對領導干部履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方面的表彰、獎勵或者行政、黨紀處分,由保密工作部門或保密組織向具有相應干部管理權限的機關、單位提出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予調查、核實并及時向建議方反饋結果。
第十八條 本辦法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由省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和省保密局征求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意見后統一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1、《保密法》第三十一條條文:
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2、《保密法實施辦法》有關條文:
第二十九條 凡泄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并根據被泄露事項的密級和行為的具體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對泄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泄露國家秘密已造成損害后果的;
(二)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數較多或者數量較大的;
(四)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 泄露國家秘密已經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情節輕微的,可以酌情免于或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情節輕微的,可以酌情給予行政處分,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情節特別輕微的,可以酌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和其他保密工作機構,可以要求有關機關、單位對泄密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罰;對行政處分或者處罰持有異議時,可以要求對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處罰進行復議。
第三十四 條因泄露國家秘密所獲取的非法收入,應當予以沒收并上交國庫。
第三十五條 《保密法》和本辦法規定中的“泄露國家秘密”是指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條文:
丟失秘密文件資料或者泄露黨和國家秘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職,致使發生重大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款條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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