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同等責任怎么劃分(交通事故判同等責任)
在對企業員工進行法律培訓后,公司一員工王某向我咨詢了一例交通事故的問題:
案 例
2023年8月7日,10時30分,劉某由文化東路由北向南橫穿道路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王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二人受傷。2023年9月1日,交警隊就此交通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認定書確定劉某與王某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后來因為協商賠償未果,劉某將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及王某對其進行賠償。且不說劉某的損失證據如何,讓王某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明明是同等責任,結果法院判決他這方要承擔對方損失的70%。
疑 問
為什么同等責任,賠償比例承擔不是50%?
王某所提出的問題很有代表性,在交通事故中,不僅是同等責任,有時候明明《事故認定書》確定對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在民事訴訟中,仍有無過錯方承擔了對方10%的損失。
原 因
1
《道路事故認定書》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的依據,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所出具的法律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修正)》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以上兩條規定實際上確認了《道路事故認定書》是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一方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主張對方過錯的證據,至于該證據能夠作為定案依據,或者能夠作為劃分過錯比例的依據則需要經過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也就是說《道路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依據,但不能作為結論。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10年第11期】葛宇斐訴沈丘縣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其裁判摘要對此做了詳細說明,該裁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雖然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的依據是相應行政法規,運用的歸責原則具有特殊性,與民事訴訟中關于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歸責原則有所區別。交通事故責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
2
《道路事故認定書》劃分的責任如何在案件中適用,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第五章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在該章節中,對交通事故中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有如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這么規定的: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通過該條法律可以得出,機動車之間發生事故,賠償比例比較簡單,直接按照比例承擔責任。但如果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了交通事故,則需要通過非機動車、行人的過錯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明確規定了,即使《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非機動車、行人承擔全部責任,那么機動車一方仍要承擔部分責任(不超過10%)。
但如果雙方的責任劃分為主次、同等責任時,賠償比例如何劃分?各地法院通過會議紀要等形式對此做了細化和說明。如山東省高院有會議紀要如下:
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在第(八)項對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專門做了說明:
機動車駕駛人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情形下,應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非機動車方、行人對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的,減輕機動車-方70% -80%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方、行人對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的,減輕機動車方50% 60%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一方、行人與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負有同等責任的,減輕機動車一方30%- 40%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一方、行人對交通事故負有次要責任的,減輕機動車一方10%-20%的賠償責任。
直觀表達就是:
《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
對應的賠償比例
機動車
非機動車、行人
機動車
非機動車、行人
全
無
100%
0%
主
次
80%-90%
10%-20%
同
同
60%-70%
30%-40%
次
主
40%-50%
50%-60%
無
全
<=10%
>=90%
綜上所述,對應機動車之間的事故,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的過錯劃分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則需要綜合事故發生時各方具體過錯,由法院認定賠償比例,并依照法律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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