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股權轉讓搶號(北京股權轉讓交易中心)
人轉讓股權,當增值較多時,有些人或機構為了進行所謂的“稅收籌劃”,往往只在工商部門做股權變更,不到稅務機關辦理股東變更手續。
這樣辦理完畢后,從公開顯示的資料看,股東確實變化了。殊不知,這種操作往往會給股權買賣雙方都埋下了很大的“雷”!
從北京市這兩年發生的自然人股權變更情況看,只要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的,稅務機關通常會先對公司的歷史股東變更情況進行系統核查。凡涉及到有自然人股東變更的,均需提交以前年度變更時股權交易價格是否公允的證明(通常看股權轉讓上個月的資產負債表)、買方向賣方的付款證明、賣方已經繳納個稅的證明等等。
如果無法提供上述證明,則在實務中就可能存在下面兩個比較尷尬的問題:
一是歷史上的股權轉讓方是否需要補繳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堅持認為,歷史上的歷次股權轉讓,轉讓方股東均已經完稅,但由于企業內部資料保管不完善,無法提供轉讓方股東已經完稅的證明。稅務機關經過國地稅合并,以前的歷史資料在合并過程中可能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如電子系統整合等)導致丟失,也無法查詢到原股東是否已經完稅的記錄。這種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是否能要求以前年度轉讓股權的自然人股東補繳個稅?
二是本次轉讓的股權是從其他自然人股東購買的股權,購買成本該如何確定。如果本次轉讓股權的股東是通過現金交易的方式購買的股權(無法提供對方簽收的收據),或者通過別人代付款的形式購買股權(代付款方現在不配合提供證明),或者是將股權轉讓款打到轉讓方以外的他人賬戶(如將股權轉讓款直接打到被投資公司,而且在打款時也沒有相關說明,會計還做了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處理)……這時候,轉讓方購買股權的原值無從查找,其要轉讓的股權成本該如何確定?
歷史遺留問題該怎么處理,從管理者的角度,很難出臺政策進行統一規范。實務中一旦出現這種情況,也只能“一事一議”,通過和主管稅務機關深入溝通,尋求雙方都能認可的解決方案。否則,后續的變更確實不好辦。
存量問題如何解決,考驗的是管理機關的管理智慧。當務之急是要確保不再出現增量問題。
終于,風來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有關工作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通告2023年第3號)的規定,從2023年9月1日開始,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應先持相關資料到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再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經查驗,確認轉讓方已完成稅款繳納(納稅申報)的,才能依法為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這個規定,既確保了自然人轉讓股權過程中的稅款實現應征盡征,從根本上杜絕了自然人轉讓股權只辦理工商變更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爛尾樓工程”,同時也能讓每次股權轉讓實現“無縫對接”,不至于再出現“拉抽屜”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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