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經常有朋友向我咨詢有關殘疾人證辦理的相關問題,通過溝通我發現對于怎樣辦理殘疾人證,什么樣的人可以辦理殘疾人證這一類的問題,大家存在著很多的錯誤的理解。今天我結合自身的工作經驗和大家一起聊一聊殘疾人證辦理的流程。

1、提出申請

目前殘疾人證的申請業務已經下沉到了街道殘聯,申請人或家屬可以持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3張兩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殘聯填寫《殘疾人證申請表》和《殘疾人證評定表》。

2受理、評定、審核環節

目前殘疾人證的受理、評定和審核批準業務均已下沉到縣(區)級殘聯。

縣級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指定專業醫療機構進行殘疾評定,按照殘疾標準作出明確的殘疾類別和等級評定結論。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應在申請人所在的村(社區)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申請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則上不予公示。

縣級殘聯對辦證申請材料、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論和公示結果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后進入殘疾人證的制證和發證環節。

小貼士:殘疾人證號碼的意義

現在我們使用的殘疾人證是第三代殘疾人證,編號為20位或22位。初次辦證的編號為20位,前18位為持證人的身份證號碼。第十九位為數字1-7分別代表持證人的殘疾類別為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多重。第二十位為數字1-4,分別代表持證人的殘疾等級為一級到四級。

如殘疾人證丟失,持證人申請掛失后,原殘疾人證編號作廢。補辦的新證編號為22位,在原編號后面增加B1.其中B代表本證為掛失補辦的,1代表為第一次掛失補辦。如再次丟失,掛失補辦的新證為在原20位的基礎上增加B2,依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