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管轄怎么確定責任(買賣合同如何確定管轄)
寧靜(化名)入職大康公司(化名)后,大康公司決定實施職工股權激勵計劃,設立小康有限合伙企業(化名)并持有大康公司股份。寧靜等職工根據股權激勵計劃規定,通過持有小康有限合伙企業間接持有大康公司股份,并約定分紅事宜。后因分紅問題產生糾紛,寧靜按照《合伙協議》中約定的小康公司住所地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分紅收益。法院認為,《合伙協議》中的約定管轄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應按照合同糾紛的一般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
不是協議管轄優先法定管轄嗎?為何當事人約定了協議管轄法院不認可?什么樣的管轄協議有效?如何確定管轄法院呢?帶著這樣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法官。
問:什么是協議管轄?
答:協議管轄是指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糾紛發生后至起訴前協商確定糾紛管轄法院的協議或者條款。
協議管轄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合同中注明管轄條款;二是簽訂管轄協議。
常見的管轄條款如“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應當友好協商處理,處理無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
問:什么樣的協議管轄不發生效力?
答:訴訟中,常見協議管轄不發生效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一是超出法律規定的合同糾紛或者財產糾紛范圍的協議管轄。如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不能通過約定管轄條款、簽訂管轄協議的方式確定管轄法院;二是雖然約定協議管轄,但在起訴時不能確定管轄法院,本案雖然協議約定了管轄,但是原被告之間的股權轉讓與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是兩個法律關系,因此原告所依據的協議是錯誤的,屬于約定不明,不適用約定管轄;三是協議管轄所約定的地點并非與案件事實存在實際聯系地點,如約定案外人住所地管轄;四是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應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約定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處理;又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但約定其他法院管轄,故意回避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專屬管轄主要包括: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問:如果協議管轄不發生效力,該怎么辦?
答:協議管轄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協議約定的地點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
若協議管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即法定管轄處理。若屬于合同糾紛,則應當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問:遇到合同糾紛,應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答:一般情況下,合同糾紛可以參考以下步驟確定管轄法院:
首先,看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仲裁條款,若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則應當到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仲裁委員會處理。其次,看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協議管轄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達成管轄協議,若存在有效的管轄條款或者管轄協議的,則應當按照約定的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再次,當事人之間并未約定協議管轄或者協議管轄違反法律規定,則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處理,即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處理。
問:合同糾紛中的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都可以直接去起訴嗎?
答:合同糾紛中的合同履行地與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并不一樣。
被告住所地分兩種情況確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約定了合同履行地點,但是沒有實際履行合同,則不能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當事人之間就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按照合同標的確定合同履行地。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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