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雙方在合作過程中經常發生一些不愉快的矛盾,在雙方無法解決時,可以選擇終止合作,但是應當經過雙方協商。那么單方面通知解除合同,是否產生合同終止的效果呢?

網友咨詢:

單方通過郵件終止雙方合作協議,一個月內未得到另一方的任何回復,終止是否有效?

陜西文生律師事務所白聰宇律師解答:

1、如果沒有特殊約定或法定情形,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隨意終止協議。按你所說情況,你單方告知對方要終止協議,只是你單方的一個決定,在對方未確認前,不能直接起到終止協議的作用,所以還不能直接認為現在協議已終止。單方擅自終止協議,是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不過一方明確提出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應當有所準備,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如果放任損失的發生或者擴大,就自己放任的部分承擔責任。

2、如果存在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權,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或者約定一定寬限期的,寬限期屆滿后,對方不履行的合同自動解除。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白聰宇律師解析:

單方解除權并不是一方可以任意解除,而是存在法定或者約定的情形時,一方享有的可以不經過對方同意直接行使并且可以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的權利。因此單方解除權在發生一些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十分重要,為了避免風險、降低損失,可以約定對方出現資金危機或者信譽危機時,另一方享有單方解除權。

約定單方解除權應當將適用事由描述詳細,采取一些模糊或者無法量化的概括性詞語,將會使得產生爭議的風險提高,因此當事人最好將約定適用單方解除權的事由精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