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是某公司的員工,該公司為分公司,而他們的總公司在外地,小黑想知道,如果簽勞動合同到底是與分公司簽還是與總公司簽訂?

律師說法:

為更好地開展業務,一些單位可能會在外地設立相應的分支機構。

這些分支機構往往有多種表現形式,如分公司、支公司、辦事處等等。

有的進行了工商注冊登記,有的則沒有進行工商注冊登記。這些分支機構要開展自己的業務,要招收員工、支付工資,有的是以自己的名義,有的則是以原公司的名義。

總體而言,用人單位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比較特殊,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仍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據此,用人單位分支機構具有一定的用工資格,但同時受到一定的限制。關鍵要看分支機構是否已經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

如果是,則可以獨立的招用勞動者;否則只有獲得用人單位授權的情況下才能招用勞動者,而不能獨立的作為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民訴法解釋》(法釋[2023]5號)第52條規定,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屬于《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具有用工主體資格,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可直接作為勞動合同中的甲方。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只能受用人單位委托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只能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單位,不能將分支機構直接列為用人單位。

綜上,如果分公司獲得了營業執照可以與分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如果沒有取得營業執照只能以總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