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澄邁法院審結了一起

信用卡糾紛案件

被告付某

使用中國銀行信用卡透支14萬元后

多次逾期不還信用卡透支款項

最終法院判決

其向銀行歸還本金加利息等費用

共24萬元

據了解,被告付某于2023年11月向中國銀行申請辦理一張信用卡,該信用卡辦好后不久便開始出現消費透支,多次逾期還款,經銀行采取寄發對賬單、打電話、上門等多種方式催收,付某仍未還款的情況。截止2023年5月付某共欠銀行本金14萬元,利息等10萬元,合計金額人民幣24萬元。銀行起訴要求付某歸還所欠全部款項。

澄邁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付某向原告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認可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相關內容后,原告向被告發放了信用卡,原、被告雙方已達成了信用卡領用合約。被告在使用信用卡后,應當依約及時歸還透支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但被告長期未將透支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歸還給原告,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請。

隨著社會的發展,生活方式的轉變,使用信用卡已成為當前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消費方式,但使用信用卡一定要留意還款期限,盡量確保在還款期限內按時還款,避免對個人征信造成影響和承擔高額的逾期還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