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債權是什么意思(普通債權通俗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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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破產中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未對其債權確認為普通債權提出異議,并與債務人簽訂相關關于債權的處理協議,應視為對優先受償權的放棄,重整計劃通過后又提起優先受償權訴訟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一、2010年8月15日,中冶天工公司與優派能源公司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合同》。2023年12月底,全部工程基本完工,交付優派能源公司使用。
二、2023年6月29日,昌吉中院裁定受理優派能源公司的重整申請。
三、2023年10月11日,中冶天工公司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并主張對欠款本金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四、2023年10月30日,一審法院組織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對所申報債權進行核查,中冶天工公司代理人參加會議并向其送達債權表,確定中冶天工公司債權數額暫不確認、無擔保、債權性質為普通債權。中冶天工公司未提異議。
五、2023年4月25日,中冶天工公司與優派能源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中冶天工公司債權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普通債權受償比例進行清償。后法院確定中冶天工公司債權為普通債,并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終止重整程序。
六、中冶天工公司向昌吉中院起訴,請求確認中冶天工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優派能源公司的建筑安裝工程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昌吉中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七、中冶天工公司不服,上訴至新疆高院,新疆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八、中冶天工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其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
本案中,三級法院均未支持中冶天工公司的訴訟請求,其原因在于:
一方面,《破產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中冶天工公司并未對債權表中將其債權確認為普通債權提出異議,也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應視為對其優先受償權的放棄。
另一方面,根據中冶天工公司與與優派能源公司簽訂《協議書》中約定,中冶天工公司申報的債權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普通債權受償比例進行清償。也即中冶天工公司對其債權按普通債權受償比例進行清償進行了確認。
綜合上述原因,三級法院均認為中冶天工公司已通過處分債權的形式放棄了優先受償權,且破產重整計劃已被法院裁定通過,中冶天工公司起訴請求確認其優先受償權,不應予以支持。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 《破產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人對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規定賦予了債權人對破產債權確認中自身權益的保護途徑。如債權人在核查債權的過程中未對債權提出異議,并法定期限內起訴請求確認,屬于怠于行使權利,將視為對自身權益的放棄。重整計劃草案通過后,又起訴請求確認優先權或債權數額的,法院不再支持。
2. 債權人參加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的環節對自身利益維護至關重要。必要時,可聘請專業律師代表出席債權人會議,以便更好維護自身權益。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我們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我們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新疆高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中冶天工公司對優派能源公司焦化工程(一期)煉熄焦部分及生產辦公區建筑安裝工程的欠付工程款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制度安排,債權確認程序分為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登記造冊審查后編制債權表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和債權人異議或訴訟、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中冶天工公司作為債權人,其理應同債務人、管理人、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及其他參與方一起嚴格遵循破產程序,仔細核查債權表所列事項并有權行使提出異議的權利。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優派能源公司管理人在一審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組織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向中冶天工公司送達《優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重整案件債權表》,該表封面“說明”部分清楚載明“3、依據《破產法》第58條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如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自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結束后15日內向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且在債權人會議上審判長亦明確向債權人告知“對債權表有異議的債權人可現場發表異議……如還有異議,可向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冶天工公司僅在會議上對債權表中其債權依據提出異議,并未對表中所載“債權性質為普通債權”事宜提出異議,亦未在債權人會議結束后15日內針對債權性質提起訴訟。中冶天工公司稱其在申報債權時已經主張對欠款本金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其若堅持該主張,理應在債權人會議上對此提出異議,且債權數額最終確認為多少并不影響債權性質的認定。即便按中冶天工公司所稱須待債權數額確認后方能認定是否對債權表有異議,其在與優派能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簽訂《協議書》確定了債權數額后亦未提出對債權表的異議,反而在該《協議書》中又再次確認“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普通債權的受償比例進行清償”,故中冶天工公司以在債權人會議上因債權數額尚未確定而無法確認對債權是否有異議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對自身權利的救濟應當嚴格遵循破產法和債權人大會的相關程序規定,未依法行使權利應視為對自身權利的放棄,一審法院關于其未在期限內提起訴訟確認債權即視為放棄權利的認定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維持。
其次,管理人根據債權表制定《優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并采用郵寄表決方式進行表決,中冶天工公司所在表決組通過了該草案,一審法院根據該草案于2023年9月10日作出(2023)新23民破1號之二民事裁定,裁定批準優派能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終止優派能源公司重整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的規定,(2023)新23民破1號之二民事裁定對中冶天工公司亦具有約束力,此時變更重整計劃中的優先受償的債權范圍,影響的是整個重整進程,涉及的是債務人、全體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故中冶天工公司在債權人會議未不發表異議,在債權人會議之后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卻在優派能源公司重整程序已終止的情況下提起本案訴訟并對重整計劃中確認的債權性質提出異議,主張其對于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工程價款具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缺乏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中冶公司在優派公司重整期間申報了債權并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對申報的債權進行了核查,中冶公司代理人參加了會議并簽收了債權表。中冶公司的債權在債權表中被確認為無擔保的普通債權,該公司在會議上未對債權性質提出異議。債權表首頁明確告知:“債務人、債權人如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自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結束后15日內向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中冶公司在會議后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提起訴訟主張權利。反之,該公司與優派公司訂立《協議書》,約定對法院臨時確認的債權按重整計劃分配,接受了普通債權的清償方案。對重整計劃之外的32474460元,雙方約定由重整后的優派公司按重整計劃規定的普通債權的受償比例清償。據此,中冶公司已對自己的權利進行了處分,現其又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判決予以駁回,適用法律并無不當。中冶公司有關原判決適用法律和認定事實錯誤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中冶天工集團有限公司、優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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