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公證的告知書》

公證申請人:

根據《公證法》、《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現對你(們)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進行告知不明白或不理解之處務必向公證員垂詢

1.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披露是否存在遺贈扶養協議、遺囑,不得隱瞞不報。若遺囑繼承人隱瞞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視為其放棄遺囑繼承,即同意按法定繼承辦理,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經濟責任。

2.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法定繼承人擬繼承的財產系被繼承人夫妻共同財產的,除有約定外,應先將共同所有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3.辦理繼承公證,需要外出核實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和死亡情況,請繼承人給予必要配合和耐心等待。確系特殊情況需要緊急辦理的,請向公證人員說明以便作出合理安排。

4.繼承公證是通過公證書方式確認繼承事實和繼承法律關系,公證書具有繼承證明的法律效力。

5.建議當事人盡可能一次性辦理完畢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的繼承公證手續。

6.開始繼承前,繼承人應當進行友好協商,就遺產的處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請求公證人員主持進行調解。

7.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有繼承人均應向公證機構進行如實披露,不得隱瞞不報。故意隱瞞或遺漏繼承人將導致繼承公證書被撤銷等嚴重后果。

全體法定繼承人均應到場辦理公證或者委托他人辦理公證。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原則上應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

法定繼承人中有人失蹤的,應當通過法定程序宣告其失蹤并由指定的財產管理人代為申辦繼承公證。

8.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9.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為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為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他合法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10.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提示: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繼承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披露,不得隱瞞不報。

11.繼承人應當如實陳述與繼承相關的信息,提供被繼承人身份、死亡、遺產、親屬關系等信息的證明材料。如涉及對事實婚姻、事實收養、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法律事實進行認定的,請繼承人配合公證機構進行相關核實調查。

12.繼承開始后,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的(如系有人威脅、脅迫,應當向公證人員提出),應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13.遺囑繼承的,其持有的遺囑應為遺囑人生前所立的最后有效遺囑。若發現其向我處提交的遺囑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被部分撤銷,或者隱瞞存在比其向我處提交的遺囑效力更高的遺囑或者存在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當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時,原遺囑繼承人應無條件將多占的繼承所得份額或者全部遺產退還權利人,并由遺囑繼承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或者經濟責任。

14.繼承人之間私下簽署的補償協議或進行的補償,可能存在法律效力障礙。本處不對繼承人之間私下簽署的補償協議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處建議,繼承人通過共同繼承遺產后再簽署分割協議進行適當補償。

15.實際繼承人名下有多套房產并繼承房產的繼承(公積金、存款、車輛、房產等)公證告知,今后出售繼承的該房產時,依據目前稅收政策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請繼承人務必注意。

16.繼承人共同繼承后,可以對遺產進行分割并辦理公證,但應當考慮在過戶時可能存在的稅負。

17.繼承人如果知道其有其他繼承人而無法通知的,分割遺產時,要保留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并確定該遺產的保管人或保管單位。如因隱瞞、遺漏其他合法繼承人,當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時,原繼承人應無條件將多占的繼承所得歸還權利人。

18.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19.繼承公證依據標準收取公證費,本處遵照一定標準或方法核定遺產價值,如對遺產價值的核定有異議的,請當場向公證人員提出。

20.辦理繼承公證后,申請人應當持繼承公證書到登記機關辦理房屋、車輛、股權等財產的變更登記手續。

21.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22.繼承人應保證: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陳述不真實、隱瞞、遺漏繼承人的,當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時,原繼承人應無條件將多占的繼承所得份額退還權利人,并由繼承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經濟責任。

23.當事人承諾:對被繼承人婚姻、家庭及被繼承人死亡等情形的敘述是真實的,不存在故意隱瞞真相的情況。如因我們的敘述不實給他人及公證處造成經濟損失的,我們愿意賠償給他人及公證處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并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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