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協議需平等協商

市民在購房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經常被開發商要求簽訂一個補充文本,有的條款明顯是對開發商有利,可又不許更改,讓購房者左右為難。

開發商起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文本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或補充協議應當是建立在雙方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實自愿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內容。因此,開發商起草的買賣合同補充文本不能修改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購房者認為開發商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不合理可與開發商協商要求改正。如購房者與開發商無法協商一致,購房者有權拒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補充協議。

特別提醒: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應當要求開發商將準備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要簽訂的補充協議全部事先提供給購房者,購房者要對即將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進行閱讀和全面了解。

買賣合同內容要全

一些市民在購房時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書,也交了部分房款,這一紙協議是否具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購房者常常疑惑不解。

現實中存在大量購房者與開發商只簽訂了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這些協議是否具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主要看這些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否具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且開發商是否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如果具備上述條件,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一般商品房買賣合同通常應當具備以下合同內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狀況;商品房的銷售方式;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裝飾、設備標準承諾;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解決爭議的方法;違約責任;雙方約定他事項。

五種情況可單方解除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也可能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比如房屋面積增加、辦房證超時限等,是否可單獨解除合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的,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商未告知購房者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商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交付的房屋的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大于3%;5、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科普華君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房產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科普華君網房產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