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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日報、山東高法

按語:從前慢,車,馬,郵件都慢。今天快,寫字太慢,連遺囑都打印了。但是,你以為簽個字按個手印就塵埃落定了嗎?小心引得后人對簿公堂。打印遺囑到底有沒有效,我們整理了10則案例,總結了3大裁判觀點。

相關法律法規:

1、《繼承法》第十七條

自書遺囑 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 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2、最高法《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

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十件案例:

1、潘某、李某一與李某二遺囑繼承糾紛案

【案號】(2014)二中民終字第號

【案件評析】根據最高院《繼承法意見》第40條規定打印遺囑有效嗎?10個判例,歸納3大裁判觀點,將確能證明是死者真實意思表示的打印遺囑,按自書遺囑對待。

【案件概述】李某三生前育有六個子女,分別為李某四、李某五、李某六、李某七、李某八、李某一。潘某與李某七于1993年10月19日登記結婚,婚后收養一女即李某二。李某七于2013年5月3日去世,李某三于2013年9月22日去世。李某四、李某五、李某六、李某八均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同意將各自應繼承份額由李某一繼承。2012年9月25日,李某七在北京市普祥腫瘤醫院立下《遺囑》,載明:"本人名下有兩套房產,本人去世后,將所有股權由女兒李某二繼承。第一套房產過戶到我父親李某三名下,由我父親李某三及李某二共同居住。將第二套房產賣掉,用于看病并償還看病期間所欠債務及今后的生活費用。"該遺囑系打印,立遺囑人處有李某七簽字并捺有手印,見證人為趙某、崔某(均系北京市普祥腫瘤醫院醫師)。李某一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李某三繼承的李某七的遺產。

【法院判決】李某七在打印遺囑上親筆簽名并捺印,認可全部打印件內容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見證人趙某、崔某見證了李某七簽名的過程,考慮到立遺囑時李某七已重病住院,沒有能力全文書寫遺囑內容,在李某七聽清并簽字認可打印遺囑全部內容的情況下,該份文件可以按自書遺囑對待。

2、王某甲訴王某乙等遺囑繼承糾紛案

【案號】(2015)鹽民終字第號

【案件評析】根據遺囑人真實意思形成的打印遺囑,屬于自書遺囑。

【案件概述】沈某與王某丙婚后未生育,1968年時收養了王某甲。××××年××月,王某丙與他人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王某丙將王某乙寄養在其外甥女羌某某處。鹽城市某處房屋系王某丙與沈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后砌建一車庫。1997年12月25日,王某丙取得鹽城市某處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后王某丙因病住院,2014年12月15日,羌某某的丈夫劉某某按照王某丙意思起草了遺囑,并將該起草的遺囑打印好交與王某丙,王某丙當著見證人胡某、孫某、吳某的面告知遺囑內容,并親筆簽字、捺印,見證人胡某、吳某也分別簽字、捺印,見證人孫某因不識字由其丈夫代簽,由孫某捺印確認。2014年12月18日,王某丙因心肌梗塞去世。王某乙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房屋及車庫的一半按遺囑繼承歸王某乙所有。

【法院判決】該遺囑內容雖為打印件,非被繼承人王某丙親筆所寫,但該遺囑是根據王某丙真實意思所打印,王某丙在簽名前也向見證人口頭表達了該遺囑的內容,并當面簽名確認,該遺囑應為自書遺囑,并合法有效。王某乙對位于鹽城市某處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權。

3、彭某甲、彭某乙與鈕某繼承糾紛案

【案號】(2015)寧民終字第4595號

【案件評析】打印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的相關要件,不是自書遺囑。僅有遺囑人和一位見證人簽名的打印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相關要件,遺囑無效。

【案件概述】彭某甲系被繼承人彭和平與吳愛民的獨生子,1993年6月彭和平與吳愛民訴訟離婚。2000年6月12日鈕某與彭和平結婚,婚后無子女。彭某乙系彭和平的父親。彭某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定繼承。鈕某向法院提交一份“落款日期顯示為2014年8月20日,第二頁立遺囑人處有彭和平字樣的簽名,見證人處有黃某的簽名”的打印遺囑,要求遺囑繼承。

【法院判決】適用法定繼承處理彭和平的遺產,彭和平遺留的招商銀行帳戶存款5538.39元由鈕某享有4/6、由彭某乙、彭某甲各享有1/6;彭和平住房公積金帳戶余額.96元、個人企業年金資金余額(未扣稅費的金額為.61元,實際分割數額以可領取的實際數額為準)由鈕某享有4/6,由彭某乙、彭某甲各享有1/6。

4、于甲等與柏某某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號】(2013)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2626號

【案件評析】打印遺囑不是自書遺囑。見證人未見證打印過程,僅見證簽字及捺印過程的打印遺囑,因其內容真實性的不確定,屬于無效遺囑。

【案件概述】被繼承人于C與柏某某系夫妻關系,婚后未生育子女;于C于2011年1月23日報死亡。于C的父親于D于1977年6月16日報死亡,母親張A于2011年12月21日報死亡,于D、張A共生育子女共七人,即于C、于B、于E、于A、于F及于甲、于乙;其中于F于1994年10月26日死亡,于F與其配偶育有一女,即于丙;于E于2012年6月28日報死亡,涂某某系于E的妻子,兩人婚后育有一女,即于丁。柏某某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于C名下的房產,即滬太路房屋遺產份額。于甲提供內附《遺囑》的《律師見證書》一本,要求遺囑繼承滬太路房屋。法院審理查明,于甲提供的《遺囑》為律師事先制作,并提前打印,再由于C在遺囑上簽字并捺印;于C立遺囑時具備書寫能力,但遺囑內容并非其本人親自書寫或打印制作,而兩位見證律師在《律師見證書》僅證明了于C簽字及捺印的真實性,但并未作為遺囑代書人及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名。其律師見證書中還特別聲明,“見證書不證明《遺囑》本身及其內容的真實性”。

【法院判決】根據原審查明事實,該涉案遺囑實為律師事先制作并予以打印,再到養老院由于C在遺囑上簽字并捺印;其次,王雷在原審中陳述:我們主要見證他(于C)簽字和捺印的過程,對遺囑內容不在見證范圍內;最后,《律師見證書》中特別聲明:見證書不證明《遺囑》本身及其內容的真實性。故認定涉案遺囑無效,滬太路房屋由雙方當事人按法定繼承予以分割。

5、陸B等與陸甲等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號】(2014)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801號

【案件評析】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打印遺囑,除非有證據證明系遺囑人自己打印成文,應屬于代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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