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禁煙制度(公共場所禁煙制度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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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對禁止吸煙有哪些規定?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執行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
(二)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四)不得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區內設置煙灰缸等器具或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或物品;
(五)配備專(兼)職禁煙勸導員和巡查員,對在禁煙區的吸煙者進行勸阻。
公共場所經營者或管理者可以根據需要在本單位非禁止吸煙場所劃定吸煙區或設置吸煙室,吸煙區或吸煙室應當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并應當設置明顯的指引標識以及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
公共場所經營者或管理者應當加強禁止吸煙宣傳,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煙區或者吸煙室。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吸煙或者攜帶點燃的卷煙、雪茄煙、煙斗。
在禁煙區發現吸煙的,可以這樣做:
(一)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
(二)向該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投訴,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勸導吸煙者停止吸煙;
(三)對不履行控制吸煙職責的經營者或管理者,向區愛衛辦舉報和投訴。
本區報紙、廣播、電視、 *** 等媒體和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開展有關吸煙有害健康、控制吸煙的社會宣傳,鼓勵創建無煙單位。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 *** 、報紙、期刊等媒體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未成年人吸煙。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煙、雪茄煙和煙絲。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經營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煙、雪茄煙和煙絲的標志。
拓展資料: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是國家衛生計生委的重點立法項目,2023年10月底形成草案送審稿上報國務院。該條例規定所有室內公共場所一律禁止吸煙。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醫療機構的醫療活動場所;
(二)商場、超市、書店;
(三)各類學校(含托兒所、幼兒園)、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活動場所、食堂、學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動場所的室內活動區域;
(四)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網吧)、舞廳、音樂廳等場所的室內區域;
(五)體育場館及非經營性運動健身場所的觀眾區、比賽區或運動區;
(六)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咖啡館、酒吧、茶座(樓);
(七)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足浴店( *** 中心);
(八)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九)公共汽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室、會議室、圖書室、車間、餐廳等;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詞條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上海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1994修正)
之一條 (制定目的)
為了控制吸煙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護環境,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主管部門)
上海市衛生局(以下簡稱市衛生局)是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主管機關。
本市各區、縣衛生局負責本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監督和管理。
民航、鐵路、交通部門負責衛生防疫的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禁止吸煙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第三條 (禁煙場所)
在本市區域內的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一)影劇院和音樂廳的觀眾廳、錄像廳(室)、游藝廳(室)、歌(舞)廳、音樂茶座室;
(二)室內體育館(場)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三)圖書館的閱覽室,博物館、美術館和展覽館的展示廳;
(四)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場)的經營場所;
(五)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等候室;
(六)醫療機構的候診室、診療室、病房;
(七)學校的教室、實驗室等室內教育活動場所,托幼機構的幼兒活動場所;
(八)根據實際需要,由市衛生局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第四條 (社會宣傳)
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護以及新聞等部門應當積極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勸阻吸煙的社會宣傳。第五條 (自身管理)
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和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者進行處罰的措施;
(二)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內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四)在禁止吸煙場所內不設置吸煙器具,不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
(五)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勸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者,按本單位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六條 (被動吸煙者的權利)
在禁止吸煙場所內,被動吸煙者有權要求該場所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被動吸煙者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規定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的職責。
被動吸煙者有權向市或者區、縣衛生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第七條 (對禁煙場所的所在單位的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由市或者區、縣衛生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的,處以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處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五)項的,處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八條 (處罰程序)
市或者區、縣衛生局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時,應當出具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
罰款按規定上繳國庫。第九條 (妨礙職務處理)
對拒絕、阻礙衛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 *** 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十條 (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一條 (對衛生管理人員的要求)
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 (禁煙場所的所在單位對個人的處罰)
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制定的禁止吸煙制度,對違反規定者給予處罰。第十三條 (其他禁煙場所)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須對其內部的會議室、圖書館、車間、餐廳、非營業性娛樂室等場所,設定為禁止吸煙的場所,并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條 (應用解釋部門)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應該如何禁煙?
禁煙的措施有:1、所有室內公共場所一律禁煙;2、沒有設立吸煙點的公共場所室外區域全面禁煙;3、對不聽勸阻并擾亂公共秩序的,可向公安機關報案;4、吸煙將可罰款500元;5、全面禁止所有煙草廣告;6、煙盒圖形警示不得小于包裝面積1/2;7、禁止公款購煙;8、公職人員不在公務活動中吸煙;9、電影電視劇不得出現煙草標識;10、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等等。
公共場所禁煙規定
《國務院關于公共場所嚴禁吸煙的規定》之一條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保護公共環境,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一)影劇院、歌舞廳、音樂廳、錄像放映廳、游藝廳(室);(二)會議廳(室)、禮堂;(三)圖書館、檔案館、科技管、博物館、展覽館、文化館等室內活動場所;(四)托兒所、幼兒園;(五)中小學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其他各類學校的室內教學、活動場所;(六)商店、書店、郵電業、金融業的營業(交易)廳;(七)醫療機構的掛號區、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八)電梯間和公共交通工具內,汽車站、海港客運站的候車(船)廳、售票廳;(九)市人民 *** 確定其他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室(區)。第三條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宣傳、教育、文化、新聞等部門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第四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可以在本單位內部確定出本規定以外的禁止吸煙的場所。鼓勵創建無吸煙先進單位。第五條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和措施;(二)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志;(三)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不得設置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配備檢查人員。第六條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公民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履行本規定的職責;有權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規定的行為。第七條檢查人員對在本單位范圍內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者,應當予以制止,并可處以十元罰款。檢查人員對吸煙者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由市人民 *** 統一印制的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第八條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進行處罰,應當按照國家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罰款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上交財政。第十條當事人對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一條對拒絕、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檢查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依法進行管理,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各鎮、街道辦事處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本規定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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