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案例分析 遺贈協議答辯狀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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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協議案例分析導讀: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受扶養人與扶養人簽訂的關于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將自己的財產于死后贈與扶養人的協議。《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2007年年初,陳老伯的妻子因交通事故受傷癱瘓,臥床不起,陳老伯又年事已高,沒有子女,眼看需要人照顧的妻子,陳老伯聯系上了王先生,希望王先生能夠照顧陪伴妻子一段時間。同時在2007年5月9日陳老伯與王先生簽訂了一份協議,其主要內容為:陳老伯及其妻子現年事已高,身殘體弱,無人照顧,同意由王先生照顧夫妻兩人的生活及死后事宜,并在夫妻兩人去世后將夫妻兩人的一切財產贈與王先生。
同年6月18日,陳老伯將60萬元銀行存款交給王先生,目的是請王先生為其買房用于養老??商觳粡娜嗽?,陳老伯的妻子不久便去世了。陳老伯要求王先生將60萬元返還,但王先生認為協議中已經寫明將一切財產贈送與他,那這60萬元理所應當也是屬于贈與,拒不返還。無奈之下,陳老伯只好到法院起訴,要求王先生返還60萬元。
經法院審查認為:王先生提交的書面協議不能證明該筆錢款屬于贈與。陳老伯作為60萬元存款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王先生及時返還占有的財產。法院最終支持了陳老伯的訴訟請求。
案件中陳老伯與王先生所簽訂的協議是一份遺贈撫養協議。王先生認為在協議簽訂后該協議就已發生效力,自己對這60萬元銀行存款已經享有處分權利的這一觀點是錯誤的,只有在陳老伯去世以后,該遺贈撫養協議中所述財產才歸王先生所有。
其次,由于是王先生主張該筆銀行存款是屬于贈與,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王先生有義務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可現在王先生無法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故無法認定該贈與存在。
陳老伯將60萬元銀行存款交給王先生的本意是想讓其為自己購買用于養老的房屋。兩人雖然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合同,但其實際上是形成了委托合同關系。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陳老伯作為委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的,若給受托人造成損失應當負責賠償。而作為受托人的王先生應當將該銀行存款還給所有人陳老伯。 因此,綜上所述,法院支持陳老伯的請求是合法合理的。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受扶養人與扶養人簽訂的關于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將自己的財產于死后贈與扶養人的協議。因此,遺贈扶養協議在陳老伯死后才會有法律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為口頭形式,以便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利于協議的履行。
《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囑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遺贈協議答辯狀怎么寫遺贈是單方的無償的行為,只要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不需要重復受贈人的同意遺贈撫養協議答辯狀,那么遺贈協議答辯狀應該怎么寫呢接下來為您整理了一篇遺贈協議答辯狀范本,以供大家閱讀。
遺贈協議答辯狀范本
尊敬的審判員:
XX律師事務所接受甲的委托,指派我作為甲的代理人,參加了今天的庭審活動。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代理人現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闡述如下答辯意見,懇請審判庭能夠予以采納。
一、原告在訴求中認定法律關系有誤,本案不是遺囑而是遺贈撫養協議
1、盡管丙將這份寫有處置個人遺產的文字內容稱為"遺囑",事實上雙方達成的是遺贈撫養協議。
首先,《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那么由此條可以看出楊超不是楊學頤的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員。由此說明,該"遺囑"確非遺囑只不過是原告認為是遺囑而已。
公民所立的遺囑,是遺囑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而本案中的"遺囑"是甲和丙的雙方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合同;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本案中甲在世時書寫的"遺囑"是雙方的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的權利只能在受扶養人死亡時實現,現在甲已于2010年0月0日去世。再次,遺囑是一種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遺囑僅需遺囑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無須對方有接受的意思。相對人是否接受不影響遺囑的成立和效力,是遺囑人死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是一種要式民事行為。
由此說明,該"遺囑"確非遺囑,只不過是原告認為是遺囑而已。
2、本案"遺囑"非事實上的遺囑而是遺贈撫養協議,原因如下:
甲,是農村的村民,文化水平不是太高,更何況他是出生在上個世紀四十年代的人,文化水平更是不高,對于法律知識知之甚少,作為楊超非法律人員,丙自認為是甲的親侄子,對甲盡贍養義務本是應該。才會出現了本案中的合同的名稱和合同的內容不一致的情形。
本案只是合同的名稱和合同的內容不一致,
2001年6月15日《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的規定:"技術合同名稱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類型和案由,適用相應的法律、法規。"
綜上,要確認合同效力首先必須明確合同的性質。當合同性質發生爭議時,應從合同內容、特征及主要條款等加以理解和識別,而不能以"合同名稱"為準。
二、就本案涉及的《遺贈扶養協議》實質性問題闡明如下意見。
1、該《遺贈扶養協議》形式上合法。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1條規定,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由于《繼承法》對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和程序沒有作明文規定,一般都以書面合同的形式和合同訂立的原則來訂立,法律不要求采取公證形式。
首先,本案的遺贈撫養協議,是甲的真實意思表示,有甲簽字和受遺贈人丙的簽字,并有兩名見證人和一名代書人的簽字,完全符合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定要件,故該遺贈扶養協議的訂立真實、合法。
其次,甲生前遺贈的私房具有合法的使用權。大興集土字第666號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證證明:甲生前對其遺贈扶養協議中所涉房屋具有完合的使用權,是甲的個人財產,甲享有完全的處分權,他人無權干涉。
再者,甲生前和受遺贈人丙所簽的遺贈扶養協議意思表示真實。甲生前于09年6月13日曾書寫過"遺囑",而實質上是遺贈,這份遺贈中提到"我百年之后,喪葬事由我侄丙辦理,喪葬從簡,我的房產由我侄繼承,院內室內的一切物件也有丙處理,承包的土地也由丙繼承。"遺贈扶養協議中提到了,房屋的座落位置以及房屋的面積和房屋的間數,并且提到了甲所有的吃住看病等一切費用由丙負責。
因此,甲生前愿將其名下的房屋贈給丙意思表示真實。且遺贈人甲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之前之后的生活也得到丙及其家人照顧和精神上的撫慰,解決了自己"生養死葬"的大問題。
參與遺贈扶養協議簽訂的乙、丁、代書人均能進一步證明:協議的簽訂客觀真實,甲愿將其柏樹林僅有的一間私房遺贈給丙意思表示明確。
2、丙及其家人履行了甲的生養死葬義務。
甲的兒子楊小甲肢體殘疾,無法照顧甲,甲及其兒子楊小甲在世時的生活都是丙及其家人照顧,
丙及其家人不僅要從生活照顧他們,更要從精神上給她他以關心,使他得到溫暖,安度晚年,承擔起扶養的義務,以上事實甲生前的鄰居都有書面證明屬實。
三、原告在訴求中稱甲曾于2004年2月20日因雙向情感障礙在大興區精神病院住院治療為由來說明甲與丙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之時甲處于精神障礙時期,于法無據,于事不符。
1.甲是在2000年0月20日因雙向情感障礙在大興區精神病院住院治療,共住院41天,病情好轉的情況下出院。原告只是用了一個推斷性的詞語"據了解此病無治愈的可能"。
首先,甲是在2004年2月住院治療,而且是在病情好轉的情況下出的院,那么從2004年到2010年甲去世,甲再也沒有因此病住進醫院。按照原告的邏輯思維方式,甲是精神病人,那么66鎮88村是不可能相安無事的生活了那么多年的。
其次,未經過專業的法醫鑒定機構進得鑒定得出的結論,是不能認定甲精神有問題的。
再者,原告只是用了一個推斷性的詞語"據了解此病無治愈的可能",就來認定甲和丙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之時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沒有任何根據的。
四、原告在訴求中所說只有一名見證人并且甲三個字字跡模煳,來認定此遺贈扶養協議并非是甲的真實意思表示,于法無據,于事不符。
1、本案是遺贈扶養協議而非遺囑,在簽訂的形式上不需要見證人的見證。對于幾名見證人親臨現場,不影響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2、遺贈扶養協議共有兩份,都是甲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在2009年0月0日甲以遺囑的名義書寫了一份遺贈,這份遺贈更進一步的說明了甲將房贈送給丙的意愿。
綜上,甲兄弟姐妹共十人,已有三人去世外,在世的兄弟姐妹幾人對于體弱多病沒有生活來源的甲和楊小甲父子兩個,只有丙一家人對甲和楊小甲給予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照顧?,F在甲和楊小甲父子剛剛去世,面對甲留下的房產,不再顧及親情,想據為已有。
代理人:XX
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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