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租賃用途怎么辦
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租賃用途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因此承租人擅自改變用途就可以找承租人賠償損失或者承擔違約金。
王女士咨詢:
2010年6月,我將位于昆區的兩間住房出租給李某做員工宿舍,并簽訂了3年的租賃合同。因我一直在外地工作,最近才知道,李某擅自將兩間房打通為一間,重新裝修改為辦公使用。請問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租賃用途,我作為房主應如何維權?
律師解答:
承租方李某未經你同意擅自改變了房屋結構和用途,侵犯了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構成違約。如果租賃合同中有相關約定的話,按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你可要求李某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并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法律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3、《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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