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后,房東能否隨意帶人看房

雙方的租房合同,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在平等、自愿、合法原則下簽訂的。

按照《民法典》規定,該租房合同是有效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均應該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作為出租人,按照合同約定提前一個月通知承租人是否繼續續租,是合法的,也是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的。但其不得妨礙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不得無故干擾承租人正常經營,如帶領他人來看房等行為干擾了承租人的正常經營或生活,那么作為承租人有權提出異議,并拒絕他人進入房屋。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那么是違法雙方合同約定的,因為其違反了“合同意思自治原則”,是對承租人權益的侵犯。在此情況下,作為承租人有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作為承租人來說,享有優先承租權。所謂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是指原租賃期間屆滿后,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優先于他人承租房屋的權利。如果出租人沒有經過承租人的允許,擅自轉租,是應該向承租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因為其侵犯了承租人的權益。同時,房屋在出租狀態時,房屋使用權歸租客所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租人對房屋擁有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房屋一旦出租,出租人也就將占有權和使用權交給了承租人。因此,除非雙方在租賃合同中另有約定。在房屋租期內,根據 《公民隱私法》規定,未經承租人許可,包括房東在內的任何人均無權擅自進入,否則就侵犯了住戶的使用權和隱私權。此外,租客并沒有義務隨時配合看房,且僅限于配合看房,不可能要求隨叫隨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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