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在把房子租給我之后又抵押給他人,這對我有影響嗎
房東在把房子租給我之后又抵押給他人,這對我有影響嗎
一、房屋的出租與抵押關系大致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先出租,后抵押,原租賃關系無影響。
第二種:先抵押,后出租,租賃關系不得抵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二、先出租,后抵押
2.1、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2.2、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2.3、按照法律規定,在債權到期后,債務人未履行債務致使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將抵押物拍賣或變賣給第三人,只要此時租賃合同未到期,承租人仍可向第三人主張租賃權。
三、先抵押,后出租
3.1、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3.2、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3.3、抵押權是否登記,直接關系到抵押權人是否有權解除原租賃合同。
第一,如果將辦理了抵押登記的財產出租,實現抵押權后,抵押財產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原租賃合同,承租人不能要求繼續承租抵押的房屋。
第二,如果將沒有辦理登記的抵押財產出租,承租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財產已抵押的情況,抵押權就不能對抗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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