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方是否能提前解除土地租賃合同
租賃方是否能提前解除土地租賃合同
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關系。其實質是在原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主要內容為廢棄雙方原合同關系,使雙方基于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
所謂的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必須都同意解除合同,才能導致合同被解除。而法定解除,是指只要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況,那么當事人就可以不經另一方同意,直接解除合同。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只要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況,那么當事人就可以不經另一方同意,直接解除合同。所以說,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土地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土地租賃合同。
土地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協議解除,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發生,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協議,在不違背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協議解除原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2)當事人一方嚴重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無故擅自違約,使得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成為不必要,并已經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且這種損失已無法彌補的,無過錯方有權解除。
(3)情事變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如果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依照情事變更原則,受損害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變更原則是解除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一個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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