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租金與優先購買權有關聯嗎

我國《物權法》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可以對抗其他一切權益,處分權是所有權的核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方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構成法定解除或約定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且出租人主張解除租賃合同的,因租賃關系不存在,則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合同法》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優先購買權分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和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其中,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指承租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在出賣人出賣其標的物給第三人時,以同等條件優先于他人而購買的權利。該案中,于女士主張的優先購買權,應當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承租人承租房屋期間,房產被出賣的,承租人可以通過要求出租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方法進行救濟。如果允許承租人隨意撤銷出租人與買受人之間的買賣合同,雖然可以保護承租人的權益,但買受人的權益將得不到保障,保護交易安全也將無從談起。可見,保護買受人利益與保護承租人權益、維護租賃關系穩定同等重要。

《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以不當行為讓自己喪失了房屋承租權,優先購買權也就無從談起了。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優先購買權分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和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科普華君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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