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避免購房合同糾紛?

第一,在簽訂預售合同前,必須確定開發商持有《預售許可證》;

第二,房屋預測面積的誤差和實測面積的誤差最好不超過正負3%,如超過這個誤差,則考慮購房者的承受能力;

第三,交房的條件最起碼是辦出《交付使用許可證》,而不應該僅辦出“竣工驗收合格單”;

第四,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最好不低于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

第五,關于房屋產權證取得的時間要明確約定,最好不要使用“在最快時間內”、“及時”等含糊不清的字眼,并約定如果到期不能取得房產證,買方有權退房,或者逾期不能取得房產證,則違約方按日、按一定比例支付違約金。除此之外,還要小心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在購房合同中,購房人經常可以看到類似這樣的條款:“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據實予以延期:1.不可抗力;2.施工中不可預見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這些條款對購房者來說不一定是公平的,特別是“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是一個非常模糊的概念,在實際履行合同時很難界定。因此,關于免責條款的約定要注意具體,而且要有確定性。比方說,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對“不能及時解決的”、“非甲方所能控制的”的情況作出界定相關法規:《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