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傳承‖承租權的房子能訂立遺囑嗎?律師來幫忙
#法律熱點解讀##媒體人周刊#老人離世給家庭帶來的不僅僅是悲痛,如果生前未進行或進行了不當的財產處置,對于多子女家庭來說,也許會給曾經和睦的家庭造成不必要的困擾,甚至因此鬧上法庭。
案例回顧
前段時間,找到“幫傳承”律師進行咨詢的王女士一家,家中有兄弟姐妹五人,四個女孩一個男孩。
王女士的母親在上個月因病去世,父親在姐弟年幼時便已經離世,家中大姐也在幾年前因病去世。如今,王女士姐弟幾人想將老人的遺產進行分配。母親在去世前留有一份自書遺囑,將名下兩套房產進行了分割。兩居室的產權房,留給姐妹四人共同繼承,大姐的份額由大姐的孩子代位繼承;另一套一居室的公租房,母親希望留給自己唯一的兒子來繼承。
在對母親留下的遺產進行分割時候,王女士的弟弟發現,由于自己名下擁有房產,無法辦理變更承租人的手續。如此一來,姐弟幾人陷入繼承困境,不知該如何繼承父母留下的這份遺產?
律師解答
針對王女士的咨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第七百三十二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承租房不是個人財產,不得繼承。因此律師建議王女士一家,在所有繼承人可以坐下來協商的情況下,達成一致,繼承人之間可另行簽訂一份遺產分配協議,然后根據協議對遺產進行相應份額的繼承,這樣做同樣合法、有效。
律師提示
不管姐弟幾人打算如何繼承父母留下的遺產,都將面臨弟弟因條件不符,無法變更承租人的窘境。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有關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和《加強公租房承租人變更管理的有關規定》中規定的公租房變更承租人的變更條件:
(一)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二)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與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根據王女士家的綜合情況,母親留下的公租房,弟弟不符合承租條件,所以母親訂立的遺囑無法履行,可能面臨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況。
建議您在訂立遺囑時,聯系專業律師,以便根據您財產的真實情況,幫您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助您完成心愿。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