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父母突然去世后多位子女關于遺產繼承糾紛

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劉小燕()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余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對被繼承人孫某、周某如所留遺產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陽區一號),依據法定繼承進行分割(該房屋歸原告三人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額,原告三人共同向被告支付房屋折價款10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方起訴的事實與理由概括為:涉案被繼承人孫某與周某如為夫妻,育有三子一女,長子孫某鵬、長女孫某霞、次子孫某君、三子孫某良。2004年3月12日孫某去世,2018年2月14日周某如去世,二人留有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產一套,該房登記于孫某名下。父母去世后,原告希望協商解決父母遺產分割問題,但被告予以拒絕,且被告目前獨占該房屋,故原告方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的涉案答辯概括為:不同意原告方的涉案訴求,我方認為子女對父母應盡贍養義務,涉案房屋應由被告方及原告方的孫某良二人繼承,因為原告方的孫某鵬未贍養老人,而原告方孫某君因對老人不好,老人在生前把他轟出涉案房屋去了,不認他了;原告方孫某良對老人盡孝我方認可,房屋有他份額沒問題,但他在處理房屋問題時不當,我方在涉案房屋有永久居住權,當初辦理戶口進京時老人亦同意了,目前戶籍也在涉案房屋內,故原告應有相應居住權益和產權份額;原告方訴狀中被告獨占房子不是事實,原告方手里有鑰匙,隨時可以去涉案房屋。

法院查明

涉案被繼承人孫某與周某如夫妻二人育有長子孫某鵬、次女孫某霞、三子孫某君、四子孫某良。涉案當事人陳述孫某于2004年3月12日去世,后周某如于2018年2月14日去世,二被繼承人去世前均未留有遺囑,現有孫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產一套未處置,現原告方訴求獲得該房產權,另行給予被告方涉案應得產權份額折價補償款。涉案被繼承人二人均為退休人員,有固定退休收入,生前均能自理,獨自生活于涉案房屋內,涉案繼承人等亦有各自名下住房,被繼承人孫某去世后未留有遺囑,被繼承人周某如在老伴去世后獨自生活,繼承人等間或回家看顧,后周某如因病突然去世,也未有其長期臥床需要子女照顧等情形。涉案被告方當庭陳述在被繼承人周某如在世期間,被告及孫某良照顧最多,周某如曾有留有遺囑將涉案房屋給被告的意思,家中長輩親戚也幫著起草了遺囑意愿,后因故周某如未能簽字,雖然無遺囑效力,但法庭應當參考。

原告方孫某良當庭表述,認可被告方在老人生病時照顧較多,特別是在老人生病去醫院,但是,照顧老人是幾十年長期的事,至于贍養義務的多少,不能僅以某一時期的付出來判斷,所以被告沒有權益剝奪其余繼承人的繼承權權利,原告孫某鵬和孫某君也涉案房屋的繼承份額,涉案房屋的戶籍登記上并不是只有被告和她兒子兩人,老人周某如的戶籍目前也在涉案房屋內。

裁判結果

一、判令原告孫某良繼承涉案被繼承人孫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八分之三的所有權份額;

二、判令原告孫某鵬繼承涉案被繼承人孫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八分之一的所有權份額;

三、判令原告孫某君繼承涉案被繼承人孫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八分之一的所有權份額;

四、判令被告孫某霞繼承涉案被繼承人孫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八分之三的所有權份額。

房產律師劉小燕點評

遺產的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開始后,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無遺囑或遺囑確定無效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現涉案相關遺產無遺囑處置,故應展開法定繼承,而在考慮遺產分割時,對被繼承人盡了扶養義務較多的,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涉案到庭原告孫某良當庭陳述照顧老人是幾十年長期的事,至于贍養義務的多少,不能僅以某一時期的付出來判斷,所以被告沒有權益剝奪其余繼承人的繼承權利,原告孫某鵬和孫某君也有涉案房屋的繼承份額。對此,法院認為原告方孫某鵬、孫某君為被繼承人所育之子女,涉案未有證據表明二人具有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喪失之情形,故均有涉案遺產的法定繼承之民事主體資格,應當考慮分配涉案遺產的繼承份額,故法院對被告方涉案之不應給予孫某鵬、孫某君遺產份額的答辯意見不予支持,對孫某良的涉案有關原告孫某鵬、孫某君應有繼承份額的代理意見予以支持;

但是,本案通過涉案到庭的原告及被告方的陳述,可知被繼承人生前有退休收入,生活可自理,涉案子女平常為間或回家看看老人,涉案未見相關證據證明某個子女固定給付老人贍養費用和照顧老人起居生活,且被繼承人因病突然去世,亦未長期臥床需子女身邊照顧伺候等情形,對于涉案被繼承人來說,主要需要子女提供幫扶的時期為其受傷生病期間的關心照料,依據涉案到庭當事人的陳述,在被繼承人生病期間,涉案到庭原告孫某良及被告方均積極幫扶老人,照顧老人起居,在老人最需要的時候主動付出,應在分配遺產份額時予以充分考慮。法院考量各方權益,故根據公平之原則,并根據案件相關具體情況,酌定分割涉案房屋各方應繼承份額為原告孫某良繼承涉案被繼承人孫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八分之三的所有權份額;原告孫某鵬繼承涉案被繼承人孫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八分之一的所有權份額;原告孫某君繼承涉案被繼承人孫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八分之一的所有權份額;被告孫某霞繼承涉案被繼承人孫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八分之三的所有權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