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賣房人解除合同的方式
1、利用正當的法律手段,根據合同存在的漏洞,要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1)作為標的物的房屋不具備交易條件;如公房、產權不明晰的房屋、不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的經濟適用房等。
(2)買房人不具備買房資格;如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民宅,最著名的畫家村房屋買賣糾紛就是這種情況。
(3)具有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人未行使優先購買權。
(4)共有人不知情或為獲得同意的。
(5)抵押房屋出賣,未通知抵押權人的。
以上情況,如果買方在簽訂合同時未引起充分注意,而簽訂了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法院在進行判決時,會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情況,考慮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是否讓賣房人給予買房人房屋差價損失賠償。
2、賣房人以各種手段,造成買房人違約,以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如利用各種理由來拖延或拒收房款,以造成買房人延期付款,在主張其違約。在這種情況下,最好的辦法是到公證處辦理房款提存。
3、賣房人直接將房屋高價賣給第三人或將房屋以抵債的形式轉給第三人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造成房屋無法交付,合同無法履行。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在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同時會根據現在房屋實際評估價格與合同價款的差額,要求賣房人給與賠償。
二、二手房賣房人解除合同怎么辦
《合同法》中所規定的損害賠償原則是全部損害賠償的原則,即賠償當事人的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失。一方違反合同后,另一方當事人不僅會遭受現有財產的損失,而且會遭受可得利益的損失,這些損失都應當得到賠償。《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對于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來說二手房賣房人解除合同的方式,由于房價的上漲,合同價款與解除合同時房屋現時價格之間的差價部分(房屋增值部分),就是買房人因合同履行所應獲得的利益,在合同實際不能履行,賣方人實際違約的情況下,只能由賣方人給與賠償。
二手房買賣合同已經簽訂之后,如果賣房人要解除合同,肯定是要為此負擔一定的代價,在自己不清楚相關代價的情況下,建議別輕易的去解除合同。二手房賣房人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或是違約金有多少,可以找律師看看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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