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未成立業委會如何續簽物業合同
一、民法典未成立業委會如何續簽物業合同
民法典規定,在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情況下,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后,業主可以協商,是否續簽服務合同,如果續簽的,共同作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定義】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續訂】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續聘的,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續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物業服務人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物業合同快到期,怎么跟物業合同解聘
在物業合同到期時,業主想要解聘物業公司的,需要通過業主大會進行:
按《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小區業主是有權選聘、解聘物業公司的,但必須是通過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進行。
因為物業公司的選聘、解聘,關系到全體業主的利益,理應由全體業主的意志確定的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
因此,在物業合同到期時,全體業主可以提前三個月召開業主大會,決定是否解聘物業公司,只要業主大會過半數同意,就可以解聘物業公司了。
只是在實踐中,經常會遇到以下兩個問題:
1、小區難以召開業主大會或沒有業主委員會。這是很多小區都會出現的一種情況,但業主想要解聘物業公司的,就必須召開業主大會,并且半數以上的業主通過解聘決議,否則無法解聘物業。
其實這也是一個選任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好機會,借助召開業主大會的時機促成業委會,以后處理小區事務就省時省力了,可以說是一勞永逸的事情。
2、小區原物業在合同到期后,耍賴強留在小區。盡管這些年來,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和政府的整治,物業強買強賣的現象少了,但是仍然有小區會出現這種情況。這時,業主可以向當地的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投訴,又或者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起訴,要求原物業公司交接工作后,搬走,并賠償損失。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情況下,物業合同到期前,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續聘的,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續訂物業服務合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北京律師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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