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親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證機構或作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發(fā)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2)在時效上,公民放棄繼承權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否則,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帶其他條件或?qū)⒆约悍艞壍臋嗬D(zhuǎn)給他人,否則,應按接受繼承辦理;(3)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是其自愿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脅迫、受欺騙情況中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都將視為無效的民事行為。一、申辦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申請人應向公證機構提交如下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通行證等;(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3)本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4)經(jīng)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如果被繼承人死后遺有多項遺產(chǎn)時(如既有房產(chǎn)又有存款等),聲明書應明確放棄繼承哪一項遺產(chǎn)。二、放棄繼承的法律后果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一種資格,具有專屬性,不能放棄。在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沒有效力公證放棄繼承老人的遺產(chǎn)如何操作,因為這時其享有的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不能放棄。2、遺產(chǎn)分割后,作出放棄繼承權意思表示的,其所放棄的不是繼承權,而是財產(chǎn)所有權。3、如果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不得放棄。例如,負有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權以免除其法定義務為條件,或者放棄繼承權后無法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4、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在遺產(chǎn)處理前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5、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但是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須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jù)證明。在訴訟中,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簽名。另外,放棄不動產(chǎn)的繼承權,需要進行公證。6、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加條件。7、遺產(chǎn)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據(jù)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chǎn)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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