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用土地地役權的合同內容有哪些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地役權合同的相關規定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地役權的期限是由當時人確定的,但是對于其期限又是有一定的規定的。地役權的確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希望大家能夠更好的認識地役權。如果大家還有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是可以通過北京律師網進行在線咨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