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到期房屋歸誰?

永久建筑可以辦理產權證,租用土地到期,土地上的建筑物歸出租人所有。

租地蓋的房不能辦理房產證,原因如下:

1、在租賃的土地上面即使蓋了房子辦理產權證也不是承租人的,因為我國的土地政策是地上物屬于地主,而且蓋房子還必須獲得地主的同意,一般如果在租賃合同注明新增的地上物在終止租賃關系以后應該獲得補償就比較合理了。

2、《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期限不能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

3、永久建筑可以辦理產權證,租用土地到期,土地上的建筑物歸出租人所有。

關于土地租賃最高期限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該期限適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于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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