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修繕費用誰出
房屋租賃修繕費用誰出?
房屋所有人應當承擔房屋修繕責任。其他房屋修繕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①租賃房屋的修繕,由租賃雙方約定修繕責任;②委托管理房屋的修繕,由受托人按照委托合同承擔修繕責任;③代管房屋的修繕,由代管人承擔修繕責任;④保管自修公產房屋的修繕,由使用單位承擔修繕責任;⑤在保修期限內的房屋修繕,由負有保修責任的一方承擔修繕責任;⑥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保修期限屆滿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繕,由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承擔修繕責任;⑦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等設施設備的修繕,由其專業經營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承擔修繕責任;⑧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市政、電訊、綠化、人防等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由組織施工的專業部門承擔修繕責任;⑨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繕,由售房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承擔修繕責任;⑩因使用不當或者人為造成房屋及設施設備損壞的,由當事人承擔修復和賠償責任。
租賃房屋修繕責任的承擔
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如果遲遲不履行房屋維修義務如何解決?
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如果遲遲不履行房屋維修義務,承租人可以拒付房屋租金。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中,支付租金和修繕房屋都是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因此,一方違反其中的一項義務,另一方可以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即未約定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應同時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義務。據此,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不積極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承租人是可以拒付房屋租金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同時履行抗辯權不能濫用,它的行使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的:
其一,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如因出租人不肯維修房屋,而承租人拒絕支付租金時,出租人不得以此為理由,要求取回其已交付的租賃房屋,因為承租人只是在租賃關系期滿或終止時,才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其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債務是根據同一個合同產生的。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于同一合同,即使在事實上密切關系,也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承租人為保養租賃房屋曾支付過一定的維修費用,為了要求返還費用而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返還租賃房屋,這顯然是不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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