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建委、房管局,各房地產經紀機構:《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號)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定明確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租賃和非住宅房屋租賃他人居住的,應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房屋用于非居住租賃的,應繼續按《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2號)有關規定到房屋所在區縣建委、房管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房屋租賃雙方自行達成交易的,應當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30日內持下列材料及復印件到管理部門辦理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一)房屋租賃合同;(二)雙方當事人身份證件:其中,法人單位的,提交企業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非法人單位的,提交其上級法人單位批準的材料;外國企業、組織常駐代表機構提交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個人提交身份證明(境外人員查驗公安機關核發的居留證);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見附件1)及受托人身份證件;(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來源證明:房屋來源證明包括:1、房屋買賣合同;2、有關部門出具的房屋來源證明。(四)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轉租房屋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證明文件;承租人為境外(含港、澳、臺)單位或個人的,出租人還需提交國家和本市有關國家安全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出租軍隊房產的,還需提供軍隊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二、房地產經紀機構居間成交租賃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在居間合同中告知租賃雙方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出租房屋的,應代租賃雙方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三、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出租房屋或居間成交租賃并接受委托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應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通過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系統(以下簡稱網上備案系統)填報相關信息,進行網上備案。網上備案后,可不必到管理部門現場辦理,但應備齊本通知第一條所需材料備查。四、管理部門對備案材料或對經紀機構網上填報的相關信息進行查驗后(必要時進行現場查驗或由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相關材料及現場照片),對材料齊全的,應當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網上備案系統網上填寫、下載《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表(非居住)》(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2)交租賃雙方當事人。房地產經紀機構網上備案的租賃合同,符合備案條件的,管理部門應通知房地產經紀機構領取《備案表》轉交租賃雙方當事人。五、各區縣建委、房管局要高度重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管理工作,立足于現有房屋管理體制,完善對非居住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管理,加強與地稅、工商等部門的溝通和配合,實現信息共享和工作聯動,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查處。六、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建設委員會與原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此前制定的有關文件內容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